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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600
嘉義市東區彌陀路105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地址:100壹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8月22日

承辦人:洪崇順

發文字號:防檢一字第l061472436號

電話:(02)3343-2093

速別:普通件

傳真:(02)2304-7055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電子信箱:hongb@mail.baphiq.gov.tw

附件:

 

主  旨:

為防範重要動物傳染病(如豬瘟、口蹄疫、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豬流行性下病等)發生及傳播危害產業,請依說明事項轉知及輔導所轄(屬)相關業者落實各項飼養管理及生物安全工作,並主動通報疫情,請查照。

說 明:

 

一、

飼養管理及生物安全:

(一)

依規定落實偶蹄類動物口蹄疫疫苗及豬隻豬瘟疫苗注射,以提升動物免疫力,降低疫病發生風險。

(二)

保持畜牧場畜舍通風良好及維持適度室溫,避免因室溫過電高致緊迫增加及動物抵抗力降低,誘發疫病。

(三)

定期清洗畜舍並提高畜舍、場區、大門口周邊、器械及設備等之消毒頻度,以清除及降低場內病原。

(四)

落實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車、訪客車輛等及其人Z泉員進出管制,嚴禁閒雜人等及車輛進出畜舍,必要時,車輛應經過嚴密及澈底消毒始可進入場內。前揭車輛駛離後,應加強大門口周邊及場內通道等路徑及接觸過物品(如裝載斃死畜之空桶、趕豬板等)之消毒工作。

(五)

於畜牧場及場內畜令出入口設置消毒踏槽,進入畜牧場應更換場內工作鞋,避免場外病原攜入場內,並要求相關人員進入不同畜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膠鞋應刷洗乾淨後,浸泡清毒藥劑至少30秒。

(六)

切勿購買來路不明動物,避免引入病原。

(七)

餵飼廚餘之養豬業者,廚餘收集後應儘速以高溫蒸煮,蒸煮過程應注意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至少1小時,防止細菌、病毒滋生或傳播疫病。

(八)

建議採取批次生產或統進統出之飼養模式,降低疫病於場內傳播之風險。

(九)

另請呼籲所轄(屬)偶蹄類動物飼養業者(包含工作人員)勿至豬瘟、口蹄疫或豬流行性下痢等疫區國家(如中國大陸、韓國、東南亞國家等)畜牧場參觀訪問或接觸動物;若從疫區返國,至少1週後始可進入畜舍,進入畜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激底清毒,保障人員及家畜健康安全。

二、

疫情通報:

(一)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二)

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成染第6條第1項甲類動物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三)

請業者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若發現場內動物攝食量、飲水量、育成率異常下降或死亡率異常增加,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並配合執行必要採樣監測及防治作為,以即時發現可疑病例,妥善處置,降低損失。未依規定通報疫情,除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錢,其撲殺之動物不予補償。

正本: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苗果縣、動物保護防疫所、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屏東縣、動物防疫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嘉義市政府、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連江縣政府、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台灣畜牧協會、中華民國農會、中華民國乳業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臺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臺灣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國立臺灣大學獸醫專業醫院、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院、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院、國立屏束科技大學獸醫學院。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本局局長室、施副局長室、主任秘書室、基隆分局、新竹分局、臺中分局、高雄分局、動物防疫組

局長 黃德昌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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