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6 嘉義市東區彌陀路1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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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
地址:100臺北市南海路37號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
承辦人:陳中興 |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080043368C號 |
電話:(02) 2312-4666 |
速別:普通件 |
傳真:(02) 2381-1319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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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pdf檔、公告附件odf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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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 ,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以農牧字第1080043368A號公告,茲送公告(含公告附件)1份,請查照。 |
正 本: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附公告pdf檔,請刊登公報)、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動物園暨水族館協會、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台灣愛兔協會、中華民國寵物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中華民國馬術協會、中華民國農會、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札業協會、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養鴨協會、中華民國養鵝協會、中華民國養火雞協會、本會林務局、本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本會輔導處 |
副 本: |
行政院法規會、本會資訊中心(附公告ODF檔,請刊登網站)、本會法規會、本會秘書室、本會畜牧處(均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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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一、
軍警犬、騎警隊馬匹、海岸巡防犬、消防犬、消防鳥、救難搜救犬、緝毒犬、檢疫犬、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用於輔助醫療之動物或其他政府部門執勤動物,因訓練、業務需要、配合政令宣導或長照陪伴,所進行之動物展演。 二、
於下列活動或教育訓練,所進行之動物展演:
(一)
政府部門辦理稽查或捕捉相關教育訓練。
(二)
政府部門、依法設立登記之民間團體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動物相關科系辦理收容、認養、保定、醫療救護、寵物美容,或動物倫理、動物保護相關活動或教育訓練。
三、
經體育主管機關核准之馬術運動。
四、
寵物與飼主或公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所進行非營利性之互動。
五、
魚類、兩棲類或龜鱉目中生活史與水域環境高度相關之水棲動物,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水池,或總容積三十立方公尺以下水族缸,所進行之展演。但以列於陸域或海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動物,所進行之展演,仍應依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
六、
於下列營業場所內所進行之動物展演。但設置獨立區域供動物展演,或常態性進行動物展演者,仍應依動物保護法第 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
(一)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之畜牧場內,所進行之家畜、家禽展演。
(二)
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之陸上魚塭內,所進行之水棲經濟動物展演。
(三)
住宿或餐飲營業場所內,所進行之動物展演。
七、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特定寵物業,或寵物美容、觀賞水族或其他寵物買賣業之營業場所內,所進行之動物展演。
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