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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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依據「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訂定「動物運送管理辦法」,自民國九十四年公布實施。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一百零八年和一百零九年進行修訂,本「動物人道運送指引」之制定是因應近年來國際趨勢、為提升我國經濟動物福祉、引導國內動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動物管理,作為動物運送人員參考。動物屠體品質與運送過程密切相關,而影響動物運送之福祉包括其運送環境條件、人員操作管理、運送前禁飼禁水與否及運送時間長短、運送空間密度等因素相關。本指引以我國農委會制定之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為基礎,參考國際間發展情形及相關研究文獻,並配合我國環境條件訂定,希望透過本指引提升常態性動物運送之動物福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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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適用範圍: |
本指引應用範圍為常態性運送之活體家畜,如豬、牛及羊等,不包含雞、鴨等家禽及野生動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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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內容架構: |
(一) |
運送人員責任與義務:除動物保護法定義之運送人員外,牧場、肉品市場及屠宰場等協助動物運輸的參與者,皆有維護動物福祉之責任與義務。 |
(二) |
運輸車輛設計:運輸車輛之設計及維護可使動物減少運輸期間之不適,並使運送過程更加順利。 |
(三) |
運輸前準備:運送前之準備工作可減少家畜運送時的緊迫。 |
(四) |
動物裝卸載之操作注意事項:溫和並符合動物習性之驅趕方式、設計良好的驅趕動線及坡道,有助於減少裝卸載作業時之動物福祉危害。 |
(五) |
運輸期間狀況:運送人員應留意運輸期間動物之狀況,並於意外發生時,應當做到之緊急事故操作基準,以維護動物福祉。 |
(六) |
運輸車輛清潔:運送後之運輸車輛清潔及管理。 |
(七) |
動物運送調查:民國一百一十年國內業界所提供之常態性運輸車輛型號和動物運輸數量,並根據歐盟、美國等國外建議運送密度進行換算,以提供動物運送業者參考。 |
三、 |
用詞定義: |
(一) |
動物運送:指動物自裝載、運輸途中至卸載之過程。 |
(二) |
動物運輸:指動物裝載上運輸車輛移動到目的地之過程。 |
(三) |
運送人員:指以動物運送為職業者。 |
(四) |
運輸車輛:指用於運送動物之車輛。 |
(五) |
動物裝載:指驅趕動物上載至運輸車輛的過程。 |
(六) |
動物卸載:指驅趕動物卸載離開運輸車輛的過程。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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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中途休息地點及時間 |
(八) |
運送總時數及距離 |
(九) |
給水給飼紀錄 |
(十) |
車輛清洗及消毒程序紀錄。 |
貳、運輸車輛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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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動物運送方式應符合辦法第9條及第 11 條規定,參照特定種類經濟動物之運輸車輛應遵行事項辦理。 |
二、 |
運輸動物所使用之車輛或容器平面寬度、高度及動物密度應符合辦法第8條、第 12 條規定辦理。 |
三、 |
運輸車輛或容器建議: |
(一) |
依照動物的物種、性別、數量、體型及習性,應提供足夠的空間讓動物自由站立或躺臥。 |
(二) |
結構良好且內部設施應固定好,避免有造成動物受傷風險的尖銳邊角及滑動晃動的物件 |
(三) |
應能防曬、防寒,並提供適當通風以及降溫設施。 |
(四) |
應有護欄及安全防護,避免動物在運輸過程中逃離或摔出運輸車輛之外。 |
(五) |
應有效集中糞尿,避免上層排泄物落至下層及灑出車外。 |
四、 |
運輸車輛建議配置之裝卸設備且能與出發地和目的地設備配合使用。 |
五、 |
環境溫度高於攝氏25度時,建議以灑水或噴霧系統並配合遮蔭設備協助家畜調節體溫,並以主動或被動通風方式維持適當濕度,避免溫度繼續上升。 |
參、運送前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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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運送前應評估動物健康狀況,不裝載不適合運輸的動物,仍有運輸必要時,應有獸醫師證明,並符合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 |
二、 |
運送前,建議先將家畜暫置於離裝卸區較近之欄位,減少驅趕及裝載時間以降低動物緊迫程度,減少運送人員進入牧場中可能造成的疾病傳播風險。 |
三、 |
暫留區的欄位應提供足夠的飲水供家畜飲用。 |
四、 |
豬隻在運送前,為避免運輸過程暈車嘔吐,建議可先禁食,但不得禁食超過18小時。 |
五、 |
運輸期間若有瘦弱及患有疾病的家畜,建議與其他家畜進行分隔。 |
六、 |
以下情況之動物,不建議運送,然學術研究、檢定或其他特殊需求及緊急狀況,如需緊急屠宰或緊急治療之家畜,不在此設限範圍。 |
(一) |
犢牛羊七日以下。 |
(二) |
未離乳仔豬。 |
(三) |
家畜懷孕後期十分之一間期。 |
(四) |
家畜若符合脫肛、分娩前後、泌乳期間、呼吸困難、皮膚斑塊變色、高體溫、僵硬、無力、不移動、發抖及無法獨自站立等情形。 |
肆、動物裝卸載之操作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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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運送人員裝卸載作業應符合辦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
二、 |
驅趕前建議確保動線全程暢通無阻礙,包含通道及斜坡等區域,避免動物前進路線上有干擾,如人、雜物、坑洞、地面材質明顯改變、走道與平台銜接處有落差或縫隙、有明暗變化的區域、直角轉彎等情況。 |
三、 |
可移動式坡道應穩固靜止於地面。 |
四、 |
裝卸作業應由有豐富經驗人員進行,並應利用家畜群體移動行為及安全區域(flight zone)原理,以溫和方式驅趕及引導動物移動。 |
五、 |
驅趕時,應避免家畜奔跑,以減少動物扭傷、摔倒等風險。 |
六、 |
驅趕時,應避免用手或棍棒敲打家畜,並且不應敲打敏感部位,如眼睛、耳朵、鼻子、腹部、外生殖器及四肢周圍。 |
七、 |
若驅趕過程時動物出現停滯不前或拒絕前進時,應依照以下程序作業: |
(一) |
人員保持鎮定並盡可能使動物平靜。 |
(二) |
檢查動物有無受傷或疾病等問題,若發現動物有不適合運輸的徵狀,不應運輸。 |
(三) |
檢查並清除運送走道的障礙物。 |
(四) |
檢查運送走道上是否有燈光或陰影造成干擾。(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的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已經對驅趕有明確要求) |
八、 |
裝載時,應依動物來源、年齡、體型、健康狀態適當區隔,避免混欄打鬥或健康狀態惡化等損害動物福祉之情形。 |
九、 |
運輸密度之標準應以家畜鄰近個體不相疊為原則,且不超過載重總重量。 |
伍、運輸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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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駕駛裝載動物後,建議於十五分鐘內離開出發地。 |
二、 |
駕駛建議避免於交通壅塞期間運輸,行進時應避免急煞急停,並於轉彎時放慢速度,以減輕動物的不適感。 |
三、 |
運送人員於炎熱天氣運輸,應提供家畜足夠的水、通風、遮蔭及降溫措施。 |
四、 |
運輸時應依動物特性鋪設墊料增加舒適度、保溫或隔熱。(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
五、 |
運輸期間如遇緊急狀況,運送人員建議將動物移至安全處,並給予適當處置,必要時聯繫事故發生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緊急狀況操作建議參閱下表守則。 |
陸、運輸車輛清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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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運輸車卸載後應直接進行清洗及消毒再進入車輛集中區域。 |
二、 |
運送人員應制定清洗標準流程,其內容包括須留意清洗的區域,檢查流程、消毒程序及記錄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名稱及其使用劑量。 |
三、 |
運輸車清潔時,輪胎及車體下方應為清潔及消毒重點區域。 |
四、 |
運輸車清潔建議使用高壓(>70 bars)的熱水進行清洗為佳,並確實消毒。 |
柒、動物運送調查(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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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羊隻運送現況 |
(一) |
運輸時間定義為第一頭羊上車到最後一頭羊下車的時間,任何羊隻運輸時間建議不超過8小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二) |
參考我國常見之運輸車輛建議隻運輸頭數如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