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來自 台灣畜產種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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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主旨: 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關可檢具「縣市政府列管名冊或申請人已提出畜牧場登記之收文證明」辦理廢(污)水排放許可展延申請案函影本一份,請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九)環署水字第○○六八六四一號函辦理。
二、 有關既設畜牧場因囿於相關法規之研修,無法立即取得土地依法可作為畜牧設施同意文件,導致無法依畜牧法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並由各縣市政府予以列冊專案審核者,該署同意於辦理廢(污)水排放許可展延申請時,可檢具「縣市政府列管名冊或申請人已提出畜牧場登記之收文證明」文件替代畜牧場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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