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農牧字第○九二○○四○六五○號令訂定「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畜產」並自發布日施行,有關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如下:
一、本生產規範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之。 |
二、來源 |
(一) |
畜禽應自出生起即依本規範生產管理,且有機養畜應來自以有機生產管理之種用雌畜。 |
(二) |
購自非有機牧場之種畜禽數量,每年不得超過牧場中同一品種種畜禽數量的百分之十。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經認可者,得不受百分之十之限制:1.嚴重之天然災害或意外事件。2.大規模的擴充。3.改變畜禽飼養種類。4.小規模飼養。 |
(三) |
牧場轉型期間無法取得有機畜禽時,得自非有機牧場購入下列畜禽:1.二日齡前之肉用雛雞。2.十二週齡內之蛋雞或蛋鴨。3.二週齡內之任何其他禽類。4.符合防疫規定之離乳仔畜。 |
三、產製過程 |
(一) |
營養 |
1. |
動物性來源之飼料僅得使用乳製品及魚粉;植物性來源之飼料均須符合我國有機農產品相關規範,上述兩類飼料皆須經驗證合格。其加工過程應與非有機飼料明顯區隔。 |
2. |
反芻動物及非反芻動物其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應分別在百分之八十五及百分之八十以上。但在下列特殊狀態下,經過認可者得不受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之限制,惟該期間不得以有機畜禽產品名義販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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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重之天然或人為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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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極端的氣候或環境狀態。 |
3. |
任何用於有機畜禽生產之飼料中不得添加下列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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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成之生長促進劑。(2)當芻料使用之塑膠顆粒。(3)防腐劑。(4)人工的著色劑。(5)尿素。(6)畜禽屠宰副產品。(7)畜禽排泄物。(8)抗生物質及化學藥劑。(9)不當的飼料添加物。(10)基因改造之有機體或其產物。 |
4. |
反芻動物應每天供應芻料。 |
5. |
經認可後可使用於芻料之品質改善劑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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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益生菌及酵素。(2)食品工業副產品。(3)植物經醱酵等衍生產品。(4)合成的芻料品質改善劑。 |
6. |
依據相關動物種類之天然行為訂定最短離乳期限,分別為牛42天、羊60天及豬28天。 |
7. |
哺乳動物的幼畜應以相同種類之有機乳汁餵食。特殊狀況經認可後,可使用不含抗生素或化學藥物之非有機農場生產的乳汁,或是以乳製品為基礎之乳代用品。 |
(二) |
保健 |
1. |
提供符合營養需求的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
2. |
有機畜禽應選擇適合本地條件與具抗流行性疾病及寄生蟲之品種。 |
3. |
畜禽舍及放牧地應符合防疫衛生條件,以防範疾病之發生及蔓延,並有足夠的活動空間。 |
4. |
允許使用合法且需要的疫苗接種。 |
5. |
有機畜禽用藥時,停藥期至少為法定期限之兩倍。 |
6. |
有機畜禽產品之生產者,應遵守下列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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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在沒有疾病發生的情形下,使用任何疫苗以外之動物用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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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使用誘發發情與同期化發情之內泌素,但用於防治個別畜禽生殖擾亂之獸醫處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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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肉用畜禽不得使用合成性驅蟲劑,其它畜禽於例行作業時,亦不得使用合成性驅蟲劑。 |
(三) |
生長環境 |
1. |
畜禽群之飼養頭數多寡,不得對動物行為模式有不良的影響。 |
2. |
群飼之畜禽不能個別圈飼,但下列情況除外:種公畜禽、幼畜禽、小規模飼養、生病及分娩等,惟應經過認可。 |
3. |
提供適合氣候及環境的樹蔭、遮篷、運動場、新鮮空氣、無病原菌污染及天然光照等予畜禽生長或生產的環境。 |
4. |
提供反芻動物良好之牧草地或運動場。 |
5. |
有足夠躺下或休息且清潔舒適之處所。 |
6. |
所有畜禽必須有接近開放式空間與(或)放牧的機會。但在不違背動物福祉之精神下允許飼養於特定的農場或建築物,惟反芻動物須配合餵飼青刈新鮮牧草。 |
7. |
於下列情形下應提供畜禽暫時性之繫留場:(1)惡劣的氣候。(2)畜禽生產階段。(3)畜禽健康、安全及福祉可能受到危害的狀態。(4)土壤或水質遭受污染時。 |
8. |
蛋雞實施光照計畫時,每日光照不得超過17小時。 |
9. |
有機牧場應有排泄物處理計畫,包括再生資源之再利用,且不得有重金屬或病原污染作物、土壤或水源。 |
10. |
放牧生產之環境應符合「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之相關規定。 |
(四) |
有機畜禽產品生產過程,不得使用下列生物技術:1. 移置技術。2.內泌素誘導發情或分娩。3.遺傳工程產生之種類或品種的使用。 |
四、轉型期 |
(一) |
飼作地及放牧地之轉型期應至少2年。 |
(二) |
有機畜禽產品之飼養轉型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
乳用家畜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12個月以上。 |
2. |
蛋用家禽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4個月以上。 |
3. |
生長期少於12個月以下之肉用畜禽無轉型期。 |
五、運輸、屠宰、畜禽產品收集、加工、包裝及行銷 |
(一) |
畜禽運輸、屠宰與畜禽產品收集時應考慮動物福祉。 |
(二) |
在運輸之前或期間,不得使用任何合成的鎮定劑或興奮劑。 |
(三) |
確保有機畜禽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畜禽產品之混雜或污染,收集過程及其後之調製、貯存、加工、包裝及行銷,均應與一般畜禽產品分開處理。 |
六、適用之技術及資材 |
(一) |
作為消毒劑、清潔劑及醫療用途之合成物質。 |
1. |
酒精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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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醇:僅限於當作消毒劑及清潔劑,禁止當作飼料添加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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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異丙醇:僅限於作為消毒劑之用。 |
2. |
含氯物質:僅限於作為消毒及清潔器具、設備之用,其氯之殘留量不能超過飲用水標準中規定的安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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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氯酸鈣。(2)二氧化氯。(3)次氯酸鈉。 |
3. |
氯己啶(Chlorohexidine):准許獸醫師處理外科手術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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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其他殺菌劑治療乳房炎無效時,准許作為乳頭浸液。 |
4. |
不含抗生物質之電解質。 |
5. |
葡萄糖。 |
6. |
甘油:僅限使用於家畜乳頭浸液,其來源必須為油脂水解製造者。 |
7. |
碘化物:8.過氧化氫。9.磷酸:僅限於作為清潔設備之用。10.疫苗。 |
(二) |
作為局部治療、外寄生蟲驅除或局部麻醉用途之合成物質。1.碘化物。2.熟石灰。3.礦物油:僅限於作為局部塗敷或潤滑之用。4.硫酸銅。 |
(三) |
飼料添加物。1.微量礦物質:僅限於作為營養強化之用,其種類及用量須符合國家標準。2.維生素:僅限於作為營養強化之用。 |
(四) |
其他技術及資材認為有必要增列者,經由驗證機構提案,送請輔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