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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發展服務基金之管理及運作要點」草案出爐
•
乳協 陳榮泰
•
中央畜產會於89年12月 19、20日召開全國畜產大會決議,各產業設置基金,其中養牛組更決議設置乳業發展基金,由酪農生乳中每公斤捐助0.3元。會後由中央畜產會籌辦,該會更於90年1月11日召開第一次乳業發展服務基金籌備委員會,邀請農業委員會、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乳協、酪協、畜產會(其間並邀請乳品公會、東海大學代表未出席)等代表研商「乳業發展服務基金之管理及運作要點(草案)」,因此項基金管理與運用要點,涉及酪農權利義務及影響今後乳業發展深遠,特將原文草案刊出如下,請有關業者參閱後,如有意見可反映乳協參辦。
中央畜產會「乳業發展服務基金管理及運用要點」
(
草案
)
一、
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畜牧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置乳業發展服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管理運用訂定本要點。
二、
本基金與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由本會設立「乳業發展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委員計十五至十七人,本會執行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十四至十六人自下列單位指派代表擔任。酪農代表由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共同由全體酪農以民主方式選舉產生,學者專家由本會邀聘擔任之: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含中部辦公室)二人。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一人。
(3)
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一人。
(4)
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一人。
(5)
酪農代表六至七人。
(6)
學者專家二至三人。
(7)
本會一人。
三、
本基金與經費來源如左:
(1)
基金:由全國酪農每日每公斤乳款內捐助0.3元,委託各乳品工廠於酪農乳款內代為扣款,捐助額度之更動及年限需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施行。
(2)
經費:
政府機關捐助、補助或委辦事項之經費。
乳品工廠及其他機關團體、公司或個人之捐助。
基金會孳息及操作收入。
其他收入。
四、
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各委員於職務遷調時,自動失去資格,由本會洽商其原派單位另派適當人選遞補。
五、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因公出差時得支領差旅費。
六、
委員會每三至六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七、
本基金與經費之運用範圍如左:
(1)
品質認證:
以國產鮮乳為唯一原料製成之乳品認證事宜。
國產生鮮牛肉品質認證事宜。
(2)
行銷廣告:
國產鮮乳、發酵乳及生鮮牛肉產銷資訊之建立。
國產鮮乳、發酵乳及生鮮牛肉之電子媒體廣告事宜。
生乳產銷調節,冬季剩餘乳之處理。
冬季學童乳實施方案。
生乳與鮮乳價格廠農協調事項。
(3)
技術推廣:
乳、肉牛飼養技術管理之提昇。
現代化省工設備之研究實驗。
牛疾病防治之事項。
契約獸醫、營養師之培養。
輔導提高生乳品質之事項。
有關生乳、牛肉品加工技術之提昇。
降低生乳、牛肉生產成本事項。
(4)
管理、形象:
乳牛DHI、登錄作業及育種事項。
乳牛日糧營養管理,芻料、飼料檢驗中心。
污染防治推廣事項。
落實牛乳檢驗中心,建立公平之檢驗制度事項。
牧場環境衛生,綠化、美化之推廣。
(5)
行政、組織:
有關會務經常性業務推廣經費之支應事項。
補助酪農產業團體健全發展事項。
辦理資材聯合採購降低成本事項。
離牧轉業輔導金之事宜,其辦法另訂之。
(6)
其他有關促進及穩定發展養牛產業之事項。
八、
本基金與經費應於本會指定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存儲,每年提列動用經費預算不得超過上年度收入的三分之二;惟業務需要時,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各年度均以國家會計年度為準。
九、
本基金與經費管理及運用之行政業務委由本會辦理。
十、
本基金與經費之經常性年度計畫應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擬具計畫書及預算,提請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計畫及預算之變更亦同。
十一、
本會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應向管理委員會報告上年度收支概況及經費運用成果。
十二、
本要點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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