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報告事項: |
(一) |
為加強肉品衛生及死廢畜禽處理管理,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邀集相關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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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產業團體召開「研商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具體防範措施」會議,並已研訂具體措施加強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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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另本會畜牧處分別於本(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四月十日邀集相關機關單位、產業團體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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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妥善處理死廢畜禽以防止流用」會議,已研擬相關具體辦法,由各權責單位積極辦理,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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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結論與本次會議相關重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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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為加強畜牧場登記管理業務請各縣市政府儘速建置畜牧場死廢畜禽處理方式基本資料,並隨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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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畜牧場或飼養戶之規模、畜牧設施等,不符者依畜牧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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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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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請產業團體協助畜牧場及飼養戶與處理業者(如焚化、化製業者)協商,減少農戶費用,並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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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集運隊或與化製廠洽談合作事宜,以協助產業處理死廢畜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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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無法自行處理死廢畜禽之畜牧場,則輔導有關之產業團體協助畜牧場或畜牧場自行與化製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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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委託代處理合約書。(執行單位:各縣市政府畜產課與動物防疫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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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強畜牧場源頭管理死廢畜禽處理工作之宣導與教育。(執行單位:各級相關政府單位與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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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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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強畜牧場建立死廢畜禽處理紀錄工作之宣導與教育。(執行單位:各級相關政府單位與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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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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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強宣導畜牧場自律自清,勿任意棄置死廢畜禽,並將死廢畜禽放置於定點,以便合法集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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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化製業者清運。(執行單位:各產業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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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協助所屬會員與合法之集運與化製業者協商,訂定委託代處理合約書等事宜。(執行單位: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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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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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評估自行設立集運與化製設施之可行性。(執行單位:各產業團體) |
(二) |
草食家畜供作肉用者,以牛、羊為大宗,並以活體現宰為市場交易方式,並有特定之銷售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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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應建立畜產經營形象及提昇消費者信心。 |
(三) |
目前養牛戶約為八百餘戶,主要集中於酪農區,養羊戶五千餘戶,養鹿戶一千餘戶,分散各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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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需透過產業組織體系加強宣導教育及產業自治自律。 |
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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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死廢畜禽處理之紀錄表及查核表格,將參酌本會訂定養豬場相關表格修訂後,另行函告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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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
二、 |
討論提案: |
案 由:加強農民宣導教育及產業團體參與死廢畜監督管理案,請討論。 |
決 議: |
(一) |
請各產業團體由組織體系運用教育講習會或媒體文宣,加強會員宣導教育;本年度各推廣計畫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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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亦請適機加強宣導教育。前述宣導教育應於本(九十)年七月底前至少辦理一次以上。 |
(二) |
請各產業團體邀集所屬會員與合法之集運與化製業者協商,研商區域聯合共同清除處理之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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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監督管理之細節,並請於本(九十)年七月底前將辦理情形函報本辦公室。 |
(三) |
草食家畜(牛、羊、鹿)辦妥畜牧場登記之比率仍低,請各產業團體一併加強宣導,並協助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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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