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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集錦

政令宣導

◆ 乳協 陳榮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4 年 6 月 30 日農牧字第 0940040087 號發布「動物運送管理辦法」。內容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濟動物經由車、船、航空器等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運送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

動物運送:係指經濟動物裝載、運輸途中及卸載之過程。

二、

運送人:係指營利性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直接運送動物之人。

三、

運輸工具:指用於運送動物之車、船及航空器。

四、

容器:指用於裝載動物之箱、盒、籠子或貨櫃等。

五、

墊料:指舖於運輸工具或容器上之砂、木屑、碎紙等以供防滑、吸震、絕緣或吸收排泄之物品。

第四條:

運送人裝卸動物應依其習性提供動物得自由站立或躲臥空間,以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

第五條:

運送人運送動物應依其習性提供動物得自由站立或躲臥空間,以避免動物受到驚嚇、痛苦或受傷。

無法站立,行動癱瘓或經獸醫師判斷不宜運送之動物,如有運送必要時,應予適當區隔或分別運送。

第六條:

運送人運送動物應依動物別、年齡、體重、懷孕、截角等狀況,於必要時加以區隔、混欄,或將以個別動物加以適當固定,以避免動物間的相互騷擾、攻擊。

第七條:

運輸工具依動物特性,於必要時應有良好的結構、裝置、隔欄、墊料,並應能防曬、防寒及適當通風,以避動物受傷、逃脫或緊迫。

第八條:

運送動物所使用之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容器應有良好的結構、裝置、隔欄或墊料。

二、

應易於供應動物飲水及食物。

三、

應易於檢查、照料。

四、

應能防止固、液態排泄的外漏。

五、

自容器外無法看到動物者,應標示「活動物」及「此面朝上方」標誌。

六、

應能穩固放置而防止運送中的移位。

七、

重覆使用者,應清潔消毒。

第九條:

運送動物超過 8 小時,運送人應提供動物飲水。

運送動物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之時間者,運送人應提供動物食物。

第十條:

動物於運送途中自運輸工具卸至繫留場或轉運站時,至少應經五小時留休息後,再以清潔及新墊料之運輸工具或容器裝載及運送。

第十一條:

運送人以運輸工具運送動物時應備有動物運送紀錄,並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一、

運送人名稱及地址。

二、

託運人姓名及地址。

三、

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四、

動物別、數量及總運載數量。

五、

運輸工具。

六、

運輸方式。

七、

託運日期及時間。

八、

託運期間餵飼紀錄。

九、

抵達日期及時間。

十、

運輸工具清潔與消毒日期及時間。

十一、

駕駛之姓名。

主管機關或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本法有關規定稽查或取締時,運送人應出示前項動物運送紀錄。

第十二條:

各類動物之運輸工具、運送方式及運送餵飼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公告之。

第十三條:

運送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該類動物之運輸工具、運送方式及運送餵飼時間等規定施行後一年內,改善其運輸工具,逾期未改善者,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處罰。

第十四條:

運送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該類動物之運輸工具、運送方式及運送餵飼時間規定後 2 年內,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動物運送方式講習結業。

未接受前項講習結業,不得運送動物,違反者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動物之國際運送,應另依國際運輸協定及輸入國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央畜產會

94 年 7 月 8 日中畜畜字第 94200471 號檢送「中央畜產會生乳(牛乳)價格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相關討論事項為:

案由一:

建議「生乳(牛乳)價格評議委員會」增列學者專家委員席次及名單案(方委員清泉提)。

    決 議: 1.

本案仍維持學者專家委員 2 席,不增列額外席次。

2.

學者家可應委員會之邀請,依其專業領域提供生乳價格等相關諮詢及簡報,所需經費由中央畜產會計畫編列酬勞費支應。

案由二:

為降低酪農生產成本,提高夏期乳生產量,減少冬期乳剩餘壓力,期達成乳牛 1 年 1 胎次目標,建請調整冬、暖期月份案(中華民國乳業協會提)。

決 議:

本案緩議,俟生乳年度產量供需、國內生乳計價標準及方法等修訂後再議。

案由三:

研商國內生乳計價標準及方法案。

    決 議: 1.

本案仍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新竹分所李素珍主任提供協助,參考國外資料,研訂符合時代潮流及消費者需求之生乳計價標準及方法之生乳產值。

2.

生乳計價以排除人為誤差項目(如比重)為標的,另可參考國內乳蛋白質、總固形物或無脂固形物等相關數據修訂,替代現行以乳脂率及比重計價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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