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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
發文字號︰ |
防檢一字第○九一一四七二三八七號 |
附 件︰ |
如文 |
主 旨︰ |
公告「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重要措施績效評估指標暨績效獎勵實施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
依 據︰ |
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台九十農字第○五三七七四號函。 |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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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要點所訂各縣市重要措施執行成果之績效評估溯自本(九十一)年一月起計算。 |
二、 |
本局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八十八防檢一字第八八五六○二八三號函訂「獎勵豬隻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疫情通報及檢舉實施要點」停止適用。 |
副 本︰ |
本局秘書室、會計室、動物檢疫組、動物防疫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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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李金龍 |
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重要措施績效評估指標暨績效獎勵實施要點
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依據行政院核定」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推動落實豬瘟及口蹄疫撲滅工作,為加強各執行單位之業務管考,並對績效優良者及養畜戶主動配合或民眾檢舉疫情者予以獎勵,期早日達成撲滅豬瘟及口蹄疫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各縣市績效評估指標與績效獎勵方式 |
(一) |
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執行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各項重要措施績效評估指標︰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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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獎勵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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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執行業務成績優良之獎勵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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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單位:直轄市及縣市動物防疫機關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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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比期間: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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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比分組:依各縣市養豬頭數將動物防疫機關分為三組
(豬隻在養頭數四十萬頭以上) |
● |
第一組:屏東縣、雲林縣、彰化縣、台南縣、高雄縣、嘉義縣
(豬隻在養頭數七萬頭以上,四十萬頭以下) |
● |
第二組:桃園縣、台北縣、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
南投縣、台東縣、花蓮縣(豬隻在養頭數七萬頭以下) |
● |
第三組: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
台南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
(4) |
評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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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局於次年二月底前依據重要措施評估指標評定各縣市成績並公佈排名。另為因應部分縣市執行之差異,如有無法評分的項目,則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
1. |
無肉品市場可執行免疫證明文件查核的縣市(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其評估指標所佔單項權重8%併入預防注射率評估指標14%計算,合計為22%。 |
2. |
無肉品市場可供採血進行口蹄疫抗體監測的縣市(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連江縣),其評估指標所佔單項權重5%併入偶蹄類動物防疫成效監測送檢率評估指標5%計算,合計為10%。 |
3. |
口蹄疫血清抗體監測樣本數較少的縣市(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台北縣、桃園縣、連江縣),其評估指標所佔單項權重25%併入畜牧場口蹄疫中和抗體抽檢結果評估指標25%計算,合計為50%。 |
(5) |
獎勵名額︰依分組評分所得總分高低順序,每組錄取前三名,但所得總分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名額得從缺。 |
(6) |
獎勵方式︰ |
a. |
獲獎單位除由防檢局各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外,另函請對其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
b. |
獎勵金︰ |
|
第一組︰第一名發給新臺幣一○○、○○○元、第二名發給新臺幣
八○、○○○元、第三名發給新臺幣六○、○○○元。 |
|
第二組︰第一名發給新臺幣八○、○○○元、第二名發給新臺幣
六○、○○○元、第三名發給新臺幣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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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第一名發給新臺幣六○、○○○元、第二名發給新臺幣
四○、○○○元、第三名發給新臺幣二○、○○○元。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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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公所人員及產業團體之獎勵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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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對象︰各分組獲得前三名縣市,對於收取疫苗使用報告表及資料查核認真負責之鄉鎮公所人員及主動配合之產業團體,由各縣市自行辦理敘獎。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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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名額: |
1. |
對於收取疫苗使用報告表及資料查核認真負責之鄉(鎮、市)公所人員第一組前三名縣市得擇優取四名,第二組前三名縣市得擇優取三名,第三組前三名縣市得擇優取二名。 |
2. |
對於主動配合之產業團體,第一組前三名縣市得擇優取三名,第二組前三名縣市得擇優取二名,第三組前三名縣市得擇優取一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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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方式︰前述鄉(鎮、市)公所績優人員各頒發獎金二、○○○元,產業團體各頒發獎金一○、○○○元。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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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獎勵要點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並報防檢局備查,獎勵金由防檢局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經費支應。 |
三、 |
養畜戶主動配合動物防疫措施之獎勵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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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畜戶配合口蹄疫防疫成效監測且成績優良者,監測成績結果顯示動物健康良好及口蹄疫抗體力價正常,經連續兩次評定屬第五級豬場者,由本局頒發獎狀壹紙。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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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畜戶依規定完成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並按月填報豬瘟口蹄疫疫苗使用報告表,遇有疫情發生能立即主動陳報並配合動物防疫人員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所為必要處置者,除對撲殺動物依法補償外,另發給補償金額百分之十之獎金,但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
四、 |
民眾檢舉疫情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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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發病畜牧場,查證屬實並經確診為豬瘟或口蹄疫者,每一案件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倘有多人檢舉時,以第一檢舉人為獎金核發對象,二人以上共同檢舉者,均分獎金。動物防疫人員(含執行撲滅計畫人員)及該牧場負有疫情通報責任之人員不適用本項檢舉疫情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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