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輔導管理禽畜糞堆肥場營運,促進農業廢棄物再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禽畜糞堆肥場完成各項設施之設置後,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始得營運,並依「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據以申辦肥料登記證。 |
三、 |
本要點所稱禽畜糞堆肥場(以下簡稱堆肥場)係指使用原料量一半以上為禽畜糞,另添加農業廢棄物等為副原料,從事堆肥商品製造、加工及批發之場所,依經營型態分為下列二類: |
(一) |
畜牧場附設堆肥場:指畜牧場設置之堆肥場,僅處理自家畜牧場產出之禽畜糞廢棄物者。 |
(二) |
堆肥代處理場:指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等所設置之堆肥場,接受畜牧場或飼養戶委託處理禽畜糞廢棄物者。 |
四、 |
堆肥場之營運,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二份,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 |
(一) |
畜牧場附設堆肥場: |
1、 |
申請書。 |
2、 |
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該證書主要畜牧設施欄須登載有堆肥舍。 |
3、 |
堆肥場各項設施配置圖:應依比例尺自行區分原料處理、堆肥醱酵及成品處理等設施。 |
4、 |
堆肥醱酵設施圖:著色標示堆肥醱酵設施,並計算有效容積及每月可處理量。 |
(二) |
堆肥代處理場 |
1、 |
申請書。 |
2、 |
農民團體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公司行號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法免申請商業登記者,免附。 |
3、 |
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及建築使用執照影本。 |
4、 |
堆肥場各項設施配置圖:應依比例尺自行區分原料處理、堆肥醱酵、成品處理、污染防治及衛生消毒等設施面積。 |
5、 |
堆肥醱酵設施圖:著色標示堆肥醱酵設施,並計算有效容積及每月可處理量。 |
6、 |
原料提供者名冊及委託清除再利用或再利用契約書。契約有效期限至少一年。 |
7、 |
營運管理計畫書:應含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清運及再利用方式,產品銷售方式,並附自有或委託清運車籍資料,委託者加附合約書。 |
8、 |
污染防治監測計畫書:應含運轉後定期委託監測周界主要臭味濃度計畫或合約。 |
9、 |
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影本:無個案再利用許可者免附。 |
五、 |
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審查核發程序如下: |
(一)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查核申請書件是否齊全,不齊全者應通知業者於一個月內補正;申請內容不符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退還申請人。 |
(二) |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核發堆肥場營運許可證。 |
(三) |
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時,如認有現場查證必要,應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作成現場勘查審查紀錄表。 |
六、 |
堆肥場營運許可證登載事項如下: |
(一) |
經營主體名稱、堆肥場名稱、負責人及場址。 |
(二) |
場房、堆肥醱酵設施面積及每月最大處理量。 |
(三) |
主要堆肥原料種類(含代碼)、名稱、數量及用途。 |
(四) |
清運車牌號碼、再利用方式及製成產品。 |
(五) |
許可期限及核發日期。 |
(六) |
其它必要登載事項。 |
七、 |
堆肥場營運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時,辦理程序如下: |
(一) |
由業者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營運許可證本及登載事項變更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
(二) |
地方主管機關查證後,將營運許可證正本及登載事項變更相關文件,核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辦理營運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 |
|
業者依據「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者,應同時檢具再利用許可文件影本、委託清除再利用或再利用契約書及營運管理計畫書,依前項程序辦理登載事項變更。 |
八、 |
畜牧場附設堆肥場接受其它畜牧場或飼養戶委託處理禽畜糞廢棄物,應申請變更為堆肥代處理場,並應重行申請營運許可證。 |
九、 |
堆肥場應紀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日期、種類、名稱、產量、銷售量及庫存量等資料,備供主管機關查核,並保存紀錄資料三年。 |
十、 |
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許可期限最長為五年,屆滿前得辦理許可期限展延,其程序如下: |
(一) |
由業者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許可期限展延。 |
(二) |
地方主管機關應現場查證營運情形後,將申請書件,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展延。 |
(三) |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辦理營運許可證展延,如認有現場查證必要時,應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
(四) |
營運許可證每次展延期限最長為五年。 |
(五) |
逾期提出申請,應重行依營運許可證核發程序辦理。 |
十一、 |
主管機關辦理堆肥場現場勘查應行查證及注意事項: |
(一) |
各項堆肥處理設施是否依核准計畫設置使用。 |
(二) |
主要堆肥處理設施是否均於室內操作使用。 |
(三) |
各項堆肥處理設施是否可正常操作使用。 |
(四) |
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操作使用。 |
十二、 |
堆肥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證: |
(一) |
應申報或紀錄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
(二) |
未依營運許可證登載事項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 |
(三) |
營運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該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
(四) |
違反其他法令,經該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
十三、 |
本要點施行前已依「台灣省禽畜糞堆肥場設置審查作業要點」取得堆肥場操作許可證者,應於本要點施行之日起半年內,向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堆肥場營運許可證。 |
十四、 |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
為了保障羊場正常營運,確保家畜、財產安全,各羊場應主動落實執行自衛防疫工作。除了會同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特約獸醫師定期為羊隻施打口蹄疫苗;羊場定期消毒,進出羊隻加強消毒管控,都不可輕忽。
從九十年十月迄九十一年十月,報廢之GGM羊乳標章貼紙,累計達二百九十二萬二千張,經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決議,九十一年十一五日月委由憶展環保公司全數清運(上圖)載往嘉義縣鹿草焚化爐焚燬(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