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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93年9月15日發佈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9月15日農授糧字第0931071504號函,訂定「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農委會發佈之「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第十八條,對於該辦法發佈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已列冊登記之農業產銷班,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經營規模符合第四條組班規模條件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六個月內依第六條規定訂定班公約,依第二條規定補提輔導單位之輔導同意書,並由輔導單位轉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經營規模未符合第四條組班規模條件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調整之,並依規定訂定班公約及補提輔導單位之輔導同意書;屆滿前一個月仍未調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請輔導單位通知農業產銷班依限調整。
農業產銷班組班規模表
產業類別 |
產品 |
說明 |
畜牧 |
|
|
羊 |
乳羊、肉羊 |
一、每班班員十人以上。 二、班員(每一畜牧場限一人代表)每人在養頭數一百頭以上。
三、全班在養頭數一千頭以上。
四、畜牧場土地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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