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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動物人道管理與家畜禽生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桂森 科長
一、 前言
動物被人類馴化成為家畜、家禽已有幾萬年的歷史,家畜禽被人類飼養後,其生活環境,比在自然的情況下,改變許多,行動也受到一些限制。人們為了能增加生產效率,降低成本,提供給家畜禽的飼養環境,不可能和自由自在的野外環境相同,所以環境改變了,連自由也受到限制,長期處在不自由的情境下,連動物的一些本能也逐漸的被改變了。然而,近幾百年來,人類從對動物的虐待與限制,慢慢有了一些覺醒,這就是對於動物的尊重與人類自我文明的成長。從西方社會開始孕育一些對動物尊重及愛護的觀念。加上近幾十年來,物種不斷的因為人類的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不懂得保育保存,使得物種大量消失,為了保存地球上多樣性的物種,開始有保育的觀念,從野生動植物的保存、復育,延伸出來一些省思,許多先進國家紛紛立法禁止濫殺、捕捉、買賣野生動植物,並訂定了嚴厲的罰則,希望能力挽狂濤,使野生動植物能多保存復育,免於滅絕。明顯的,只要這個品種可能遭到滅絕,例如:從象、獅、虎、鯨,到鷹、蛙、蛇、龜,都名列保育名單上。幾十年的努力,也成功的保育許多的野生動植物,雖然努力的空間仍然很大,有待強改善,至少世界各國已覺醒,能採取同步的努力,來達成維持地球多樣化的生態環境。近年來,更因文明進步,社會繁榮,人類彼此之間的疏離,造成飼養寵物的流行,舉凡貓、狗、鼠、兔、魚均成為人們的喜好,成為家中賞玩伴同的寵物,也改變人類對待寵物的態度,動物權的觀念逐漸萌芽,也有許多動物保護團體在推動對經濟動物如家畜、家禽福利觀念,因此,本文擬就動物保護與家畜生產做些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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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何謂動物福利
要談動物福利之前,必須先瞭解動物權,權力是規範一方可以施加於另外一方的主張,前者是擁有權力的一方。但是大家要瞭解,幾千年來,權力是建立在理性的社會架構上,沒有道德能力的動物,向來沒有主張權力的資格。但是從哲學與宗教上來看,動物是有一些基本的權利存在,人類對動物權的看法,大略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無地位論,代表者是笛卡爾(Rene Descartes),主張動物無文明,不必特別善待之。
(二)地位平等論,代表者是美國近代學者湯姆瑞根(Tom Reagan) ,表示動物與人類具有同等之地位,不該捕捉,養育動物。
(三)間接義務論,代表人物是湯瑪斯.艾奎納(Thomas Aquinas),主張動物雖然沒有天賦之權力,但人類仍應善待它們,這也是大多數人認同的一種觀念。
(四)平等考慮論,代表人物是邊沁(Jeremy Bentham),認為人類對動物道德目的是減少痛苦;澳洲彼得.辛格(Peter
Single)也主張痛苦是道德考量的重大依據。
(五)分級理論,代表人馬丁.班哲明 (Martin
Benjamin),利用需求之重要性來決定標準,對生存有幫助,可以殺死它,如為了口慾則不該。總之,「動物權」是一種觀念,在人類的社會仍會有不同的爭論,但必須要符合大多數人的共識,才可以成為主流的論點,至少在某一個階段中,要符合人道的理性看法。而「動物福利」如果是以間接義務論作為出發點,則應代表「應該尊重動物基本的一些權利」,雖然必須殺死動物做為人類的糧食,但是在飼養動物的過程中,必須要善待動物;在屠宰的過程中,要考量動物所承受的痛苦,以人道的方式來結束其生命。歐洲國家是人類近代史上,提倡動物福利,較先進的國家,其對動物福利基本看法是「必須使動物維持正常的生理與心理健康與一切正常生長所需的一切基本需求。」以英國農部所提出五項動物基本福利,包括:
- 免於飢渴之福利
- 免於疾病與傷害之福利
- 免於生理與心理不適之福利
- 免於恐懼與緊迫之福利
- 自然表現行為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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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之動物福利的觀念,被大多數人接受,那對現在畜牧生產的衝擊將很大,所以要循序漸進,如何慢慢去修正,配合家畜生理、行為、營養、飼養管理,是我們努力的一個目標。
三、 動物福利對家畜禽生產之關係
家畜禽生產如果配合重視動物福利,表面上生產成本似乎會增加許多,但是從長遠來看,一個重視動物福利的生產環境,必然是注重飼養管理的牧場,肉品品質與衛生也受到保障。我國的國情不如歐美對動物福利的觀念先進,必須循序漸進,不一定要大幅的修改畜禽舍,先從合理的飼養管理環境做起,例如畜禽舍的通風、舒適,飼養環境的美化與臭味的控制,疾病的預防,斃死禽畜妥適處理,運送或驅趕動物符合人性,不要太密集的飼養家畜禽,這些工作都是日常飼養管理可以改善的,並不需要做太大的改變。因此,只要開始重視「動物福利」,生產者就無形之中會得到好處,並可贏得消費者的認同。而動物福利對家畜生產影響最大的部分是在肉品的衛生與安全,這個就涉及了運送與屠宰。台灣的家畜禽,從牧場到肉品市場,再到屠宰場。這一段過程中,改善的空間很大。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的規範,第五條規定:動物的飼主,不但對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並應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濕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避免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第九條規定: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運送時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運送動物辦法也將在93年年底公告施行。動物保護法第十三條亦規定:宰殺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因此,豬隻與家禽在運送過程中,為了減少緊迫及維持肉品品質及人道作業,至少要在屠宰前兩小時以前運到繫留場,繫留場空間應足夠,並有灑水設備;而運送車輛也要有遮棚與灑水設備。拍賣時,人員應避免不必要之踢、打、電及不必要的粗暴行為。屠宰過程中,必須有符合人道的屠宰設備,利用電擊或其他方式使動物迅速昏厥,立即放血。繫留場與屠宰部門應有距離並隔離,以避免尖叫與哀嚎聲引起其他動物之恐慌。電擊豬隻之前應沾濕豬體,以利導電;要使豬隻昏迷,應使用1.25-1.6(amps)安培之電流,及250伏特(volt)以上之電壓,持續電擊幾秒鐘中,使其完全昏迷,然後在15秒內,迅速將豬隻放血,使其痛苦減至最低,以符合人道之作法。
四、 結語
「動物保護法」在87年11月4日,總統公佈施行以來,從寵物的管理,實驗動物的管理,到經濟動物的管理,是一步一步的來落實,過去四年多,對寵物及實驗動物均有許多相關的子法訂定,在執行上也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對寵物及實驗動物之管理已逐漸上軌道;但對家畜禽生產的動物福利,才剛開始,畜政單位也了解在短時間改變太大是不容易也不可行,但如果從動物的飼養管理環境,動物的運送工具,及動物的屠宰,三方面逐步的取得共識,可以找到符合人道與實際作業的平衡點,也希望能使畜牧從業人員,對動物保護與福利,有一個新的認識,而不再是一個空泛的口號,才可使我國動物保護的工作,推及到經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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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會於93年10月20日,假國立嘉義大
學動物科學系視聽教室辦理「93年動物
福利法與羊隻人道屠宰研討會」,邀請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計桂森科長、國立嘉義
大學動物科學系林高塚教授、台灣動物
科技研究所楊天樹博士擔任主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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