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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乳牛養牛設施每頭至少25至50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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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月10日農委會農牧字第0950040880號函,即日起開始實施「畜牧場設施設置標準」。乳牛方面: |
1. |
畜設施每頭25至50平方公尺。 |
2. |
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使用土地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必須設置管理室。 |
3. |
達到水污染防治法所稱畜牧事業分類及定義者,必須設置廢水處理設施。 |
4. |
達規模以上者,需設立堆肥舍及死廢畜禽處理設施,若委託代理清除、處理時,得免設置,但應檢具合約書。 |
5. |
畜牧場應自行配置飼(芻)料調配或倉儲、搾乳及儲乳設施。 |
6. |
需設置畜禽停棲場或運動場,但若為水簾式者得免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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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酪農事業之水污染防治日自開徵起第一年即開始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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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月17日環署水字第0950064568E號函,有關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摘錄如下: |
1. |
費率方面:酪農業收費金額以每單位污染物重量計算。 |
2. |
執行方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員專業機構執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之收取、通知、審查、核定、查帳、清查收費對象及相關事宜。 |
3. |
實施日:酪農事業開徵第一年起即開始收取,但開徵第一年依費額之百分之五十收取、第二年百分之六十、第三年百分之七十、第四年百分之八十、第五年百分之九十,第六年起才全額收取。 |
4. |
費額計算方式:Σ〔費率×排放水質×排放水量〕 |
5. |
徵收項目:包括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 |
6. |
事業及污水道系統排放之廢(污)水水質低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者,其費額可優惠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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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的百分之六十、未逾百分之八十者,費額依百分之八十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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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的百分之四十、未逾百分之六十者,費額依百分之六十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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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的百分之三十、未逾百分之四十者,費額依百分之四十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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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五以上,費額依百分之十五收取。 |
7. |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費額不適用前條所定優惠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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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廢(污)水未經許可稀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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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廢(污)水繞流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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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經可之放流水口排放廢(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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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該期污染物排放總量,較去年同期排放總量增加百分之十以上。 |
8. |
水質檢測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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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採樣當日,廢(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量操作條件,應達許可證登記每日最大量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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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採樣頻率:屬二十四小時連續排放者,應每四小時採樣一次,共採樣六次,每二次採樣混合成一個樣品,共計混合成三個樣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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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檢測,取其平均質。若為非二十四小時連續排放者,依每日排放時間,平均分成四次採樣,每二次採樣混合成一個樣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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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混合成二個樣品進行檢測,取其平均質。 |
9. |
排放水量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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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領有排放許可證者:依許可證登記之每日最大量之百分之九十計算,申報日期以一百六十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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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取得排放許可證者:依申報前一年全國該業別許可證登記之前百分之五十之每日最大量平均值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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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授權本會「酪農牛、羊經營記帳與效益分析軟體」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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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月18日畜試技字第0952304321號函,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與中華民國乳業協會之「酪農牛、羊經營記帳效益分析軟體」技術轉移授權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