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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場衛生管理與防疫
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所長/黃文正
動物疾病防治首重預防,而羊舍建築設計完善與否?關係到日後飼養管理與防疫的執行成效。羊舍除了要符合當地氣候條件及羊的生活習性外,通風良好、排水良好、乾燥清涼、夏涼冬暖是基本的要求。建設適宜的、合乎衛生條件的飼養場所;建立完善且落實執行的防疫制度(自衛防疫體系),才可避免疫病的發生。
一、場區隔離設施:
- 動物飼養場所周邊應設圍牆,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包括更衣室、淋浴室、消毒池、自動噴霧消毒設備等場區隔離設施,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
- 載運台、散裝飼料貯存桶應設場區邊緣,避免車輛進入場區。
二、進出入場區管制:
- 應嚴格禁止工作人員兼任及避免其家庭從事相關行業或工作。
- 原則上禁止訪客進入場區,尤其是飼養區,如屬必要進入時,須經過沐浴、更衣、換膠鞋、洗手及踏腳消毒後才能進入。
- 相關行業車輛司機應嚴禁進入場區。
- 其他畜禽及鼠類、犬、貓、野生動物包括野鳥,均應避免其接近或進入場區。
- 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廠集運車及訪客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入場區,駕駛及隨車人員不准下車。
三、檢疫及隔離:
- 應於偏離在養區,且與在養區隔絕處設置隔離舍,以供新引進動物隔離飼養檢疫之用。
- 確認新購動物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應具備有完善的防疫措施,並經確定已完成應該執行的預防注射工作。
- 新引進動物於隔離舍隔離檢疫至少三至四週,並進行必要之檢疫及免疫工作,確定其健康且無潛在感染之虞後,才能進入動物群飼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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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疫區,限制發病動物群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將發病動物群予以撲殺處理,防止疾病擴散。
四、免疫計畫:
必需考慮移行抗體、免疫間隔時間、發病年齡、發病季節及發病病原血清型等因素,擬定出完整的免疫計畫並確實施行。
五、驅蟲計畫:
內、外寄生蟲定期驅蟲計畫,可每月糞便鏡檢及皮毛檢查一次。每年春、秋兩季各驅蟲1次。
六、清潔與消毒:
- 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槽,供員工進出消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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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舍空出時,必須徹底洗刷乾淨,清洗清潔俟乾燥後,先以火焰滅菌消毒後,再以消毒藥水噴霧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後應空置一週以上才能引進動物飼養,飼養前再進行消毒一次。
- 排水溝經常清除污物並保持暢通,防止雜草叢生,美化綠化環境,減少病媒孳生。
- 注射用針筒、針頭於每日使用後,以清水洗淨,行煮沸消毒後,方可再使用,尤其是病畜欄應該分開使用。
- 運動場或空地,每年將其表土掘深三十公分後撒入生石灰,蓋土後再撒一次。
- 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
七、動物屍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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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埋:掩埋動物屍體或物品時,掩埋地點之選擇,應適於管制;土坑深度, 應在屍體或物品投入,自屍體或物品頂端,距離地面一公尺以上;屍體或物品投入土坑前,先以生石灰墊底,投入後,再以生石灰舖蓋,並用泥土填塞踏實,完成後,應豎立石碑或石泥柱,註明掩埋日期及應管制開掘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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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燒燬動物屍體或物品應於焚化爐為之;其操作及排氣,應符合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但緊急必要時,得於野外燒燬;野外之燒燬場所,應依目的物之大小挖掘或構築適當之坑,周圍應予適當之消毒;其燒燬之程度應僅留骨灰,並加以掩埋。燒燬應選擇遠離住宅、飲用水源、河流、道路,且動物不易接近之地點為之。
- 化製:可將動物屍體交由化製廠集中處理,但仍須注重堆放動物屍體地點的清理消毒工作。
八、記錄:
動物飼養場所應設置日誌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以及場內疫情發生情形,以供動物防疫人員查閱及疫情調查、追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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