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區偶蹄類動物
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27日農防字第0961472216號函,公告澎湖地區偶蹄類動物即日起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公告事項如下:
一、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澎湖縣轄內及進出澎湖縣之豬隻及牛、羊、鹿等偶蹄類動物。
二、實施方法:
(一)澎湖縣轄內豬隻及牛、羊、鹿等偶蹄類動物全面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不得使用口蹄疫疫苗,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澎湖縣政府96年1月12日府授畜防字第09639000012號辦理該縣96年度豬瘟及偶蹄類動物口蹄疫工作公告: 澎湖縣偶蹄類動物應於運出澎湖地區14日前,向澎湖縣動物防疫機關申請完成1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未經免疫或半年內未補強注射之動物仍應注射口蹄疫疫苗,始得運出澎湖地區。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若發現動物有罹患或疑患口蹄疫時,須立即主動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同時禁止移動、販賣、屠宰。且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處理,並予以撲殺,其補償辦法,依同條例第40條規定及中央之相關規定評價標準辦理,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有違法情形經撲殺均不予補償。 經停止口蹄疫疫苗注射後,為追查該項抗體力價或通知補強免疫注射以防該項疾病發生,各養畜場(戶)應配合採血檢測等防疫工作。 (三)依澎湖縣政府94年3月29日府授畜防字第0943900012號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公告: 畜牧場出入口應設有清洗消毒設備(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施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一週更換一次以上。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廠集運車及訪客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入。 畜牧場對於防範甲類動物傳染病(養豬場:豬瘟及口蹄疫;牛、羊、鹿飼養場:口蹄疫),應使用有效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全場徹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四)移動管制措施依「犬貓及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第4條至第6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辦理: 偶蹄類動物於運入澎湖地區前,其所有人或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檢具免疫證明文件、來源場之動物來源證明文件及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澎湖檢疫站申請檢查。 運入澎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來源場須最近三個月內無發生偶蹄類甲類動物傳染病。 運入澎湖地區偶蹄類動物除供屠宰之豬隻外,應在澎湖縣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隔離設施,進行隔離檢查。運入澎湖地區供屠宰之豬隻應逕送澎湖縣肉品市場繫留觀察,不得移出,並於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下屠宰。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在運輸途中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不得擅自起卸,應於動物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監督下撲殺、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運輸進出澎湖地區偶蹄類動物之車、船,於裝卸動物前後應施行充分之清洗及消毒,必要時應由飼養或港口之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監督消毒或執行消毒措施。
(一)澎湖縣轄內豬隻及牛、羊、鹿等偶蹄類動物全面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不得使用口蹄疫疫苗,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澎湖縣政府96年1月12日府授畜防字第09639000012號辦理該縣96年度豬瘟及偶蹄類動物口蹄疫工作公告:
(三)依澎湖縣政府94年3月29日府授畜防字第0943900012號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公告:
(四)移動管制措施依「犬貓及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第4條至第6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