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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優良乳羊場評鑑辦法(草案)
—95年12月15日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議審閱
—96年03月09日96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審議
第一條: |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改善乳羊場經營效率,輔導業者精緻管理,增加乳羊場收益和競爭力,提升乳羊產業形象,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參加本辦法評鑑之乳羊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飼養登記證書。
- 最近一年及參加評鑑期間內,經動物防疫機關檢驗無羊結核病(TB)和布氏桿菌病(BR)之合格羊場。
- 最近一年及參加評鑑期間內,無乳品品質安全衛生(如摻雜牛乳、藥物殘留)、環保、防疫等違規紀錄。
- 自場生產之生羊乳,繳交給GGM羊乳標章認證廠商,且與認證廠商簽有供應生羊乳之合約者。
- 本委員會規定之其他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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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相關條件之乳羊場,得依自由意願提出評鑑申請;國內養羊產業團體或GGM羊乳標章認證廠商均可推薦所屬契約乳源戶參加評鑑。 |
第四條: |
本辦法之評鑑流程,依序為乳羊場自評、廠商初審、本委員會評鑑。 |
第五條: |
同一年度評鑑產生之優良乳羊場場數不予限制。 |
第六條: |
本辦法評鑑優良乳羊場之申請程序與步驟如下:
- 乳羊場自評:
乳羊場於每年7月底之前填妥評鑑申請表,檢附本辦法規定之證明文件,連同乳羊場負責人身分證影本,送交本委員會資料評核,未符規定者,應即補件。未於期限內補件,應予退件,年度內不受理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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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將乳羊場評鑑申請表,分送各廠商或相關單位初審:廠商應出具申請乳羊場年度產乳量和乳質資料,包括平均日產乳量、生乳品質、藥物殘留檢測紀錄等。初審作業應於每年8月底前完成。
- 本委員會評鑑:洧臟炡麛{場評鑑 俯`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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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委員會進行乳羊場現場評鑑時,得邀請當地縣市政府農業局與動物防疫機關派員指導。 |
第八條: |
乳羊場現場評鑑,至少應有三位評審(含指導官員)出席評分,評鑑配分採平均值。 |
第九條: |
評審人員進行乳羊場現場評鑑時,應依防疫規定做必要之防疫措施。 |
第十條: |
總評鑑選出之年度優良乳羊場,應經本委員會核定,發給證書,始得對外公佈。 |
第十一條: |
優良乳羊場於合約期限內繳交生羊乳之權益,本委員會得要求認證廠商應予保障。 |
第十二條: |
優良乳羊場不得有損及養羊產業聲譽及違反本評鑑辦法之情事,若經舉發查證屬實,本委員會得註銷其評鑑。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本協會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修訂或廢止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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