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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96年4月26日發函,請
轄內畜禽水產養殖戶,務必遵守動物用藥品管
理法及畜牧法規定,違反者將依法予以嚴處。
該所指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91年12月26日公告氯黴素(Chloramphenicol)禁止使用於產食動物;92年11月21日公告硝基喃類(Nitrofurans),如富來頓(Furazolidone)、富來他頓(Furaltadone)、硝基富蘭音(Nitrofurantoin)、Nitrofurazone、Nifuratyenate等藥品自93年6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於動物。若違法使用上述藥物,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處新台幣6仟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追查藥品來源及相關刑責。
- 孔雀氯、乙型腎上腺激素類藥物(如培林ractopamine、zilpaterol、cimaterol、clenbuterol、L-644,
969、salbutamol、terbutaline、tulobuterol受體素)並非合法動物用藥品,若違法使用,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並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追查藥品來源及相關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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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運送、販賣、寄藏、仲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偽、禁藥(如說明二、三之藥物者),將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並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追查藥品來源及相關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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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購買動物用藥品須注意該藥品包裝上須有繁體中文標示之「動物用」字樣、廠商名稱、地址、品名、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或批號、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使用動物用藥品務必遵照標籤或仿單上標示可使用之動物種類、用法、用量、停藥期,並注意其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才可降低藥物殘留之發生。若違反者,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規定,處新台幣6仟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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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對於即將出售或淘汰的動物,須過停藥期後才可販售。屠宰動物須送往肉品市場或合法屠宰場屠宰,切勿在畜牧場內宰殺或肢解動物,否則將依畜牧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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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釐清藥物殘留是否因飼料廠添加造成,請畜牧場於每次飼料車進場時,自行採樣飼料冷藏於冰箱,並請保留飼料廠開立之出貨證明。若懷疑飼料添加有非法藥物,請通知台南縣政府農業局畜牧課協助送驗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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