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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殺經濟動物之人道方式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人道方式。
二、經濟動物於屠宰場之宰殺作業,除應遵照屠宰場設置標準及屠宰作業準則規定外,應經人道致昏、有效喪失知覺及充分放血之方式為之。
三、經濟動物人道致昏方式、適用動物種類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四、於屠宰室待宰殺之經濟動物,未經人道致昏前,不得綑綁、拋投、丟擲及切割。
五、待宰殺之經濟動物未經人道致昏前,不得放血,但為下列因素之一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一)宗教
(二)特殊民俗
(三)緊急屠宰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由
六、放血作業應於經濟動物昏厥後,在動物恢復知覺前,以刀具或機械器具予以有效完成放血。
(96年9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60041204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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