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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羊乳產業
服務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要點
—96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第3屆第8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討論通過。
一、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畜牧法第二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規定收取羊乳產業服務費用(以下簡稱本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費用來源如下:
(一)GGM羊乳標章認證羊乳廠商(以下簡稱認證廠商)捐助。
(二)政府機關捐助或補助。
(三)其他機關團體、公司或個人之捐助。
(四)孳息及操作收入。
(五)其他收入。
三、本費用收取標準,依認證廠商每月實際收乳量計算,每公斤0.2元,由廠農協議分擔比率。
四、本費用以取諸、用諸於羊乳產業為原則,主要用途如下:
(一)推廣GGM羊乳標章認證,區隔國產羊乳與進口羊乳,鼓勵國人消費GGM國產羊乳。
(二)辦理羊乳產業年度產銷調節計畫。
(三)收集羊乳產銷相關資訊,並予分析及預警。
(四)其他羊乳產銷與正常發展相關配合措施。
五、本要點設「羊乳產業服務費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制定年度業務方針,核定預算、決算及重要決策,置委員五人,
(一)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一人。
(二)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一人。
(三)學者、專家三人。
六、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推選產生,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於職務遷調異動時,自動失去資格,由原派單位另派人選擔任。
七、 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因公出差時得支領差旅費。
八、本費用應專款存儲,每年編列收支預算,以政府會計年度為準,每年動用本費用不得超過該年度收取總額的百分之九十。本費用之收取應造冊,動用本費用應經委員會審議通過。
九、本費用之經常性年度計畫應於會計年度前二個月擬具計畫書及預算,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計畫及預算之變更亦同。
十、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報上年度經費、收支概況及執行成果。
十一、本要點經委員會訂定,提報本會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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