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協會第四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96年05月23日)決議事項、第四屆第六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96年7月4日召開)決議事項、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辦理情形,綜合報告如下:
三、本協會執行96年度穩定肉羊產銷提升羊價計畫自96年9月6日至96年9月13日止,一周兩次作業總共祇收購139頭羊(分別委託祥盟、津谷屠宰),收購平均價每公斤73.03元(以淘汰母羊為主)。收購計畫於9月14日暫停,原因是9月13日羊價已達158元/公斤,高出監控價138.4元/公斤約14.2%。
第一案:運送羊隻所需空間如何訂定,請討論。
說明:
一、今年底之前,擬經產、官、學界共識訂定「羊隻運送規範」草案。
二、國內豬集運送規定已於96年4月12日訂定公布(請見附件四)。
三、國際上對於羊隻運載空間需求標準(請見附件五)。
擬辦:擬討論出參考值,並徵詢代運業者意見後,提報主管單位參採。
決議:
1.國內運送羊隻所需空間,建議以澳洲山羊運載空間需求標準(請見附表)為參考值。
體重(kg) |
20 |
30 |
40 |
50 |
60 |
面積需求(m2/頭) |
0.17 |
0.19 |
0.22 |
0.27 |
0.29 |
2.建請農業委員會方便羊農、羊販、羊肉爐業者取得運送羊隻執照。
3.載運羊隻車輛若涉及監理、公路法規、稅捐等問題,請農業委員會協助解決。
4.函請三大肉品市場及現有羊隻代運業者,對羊隻運送空間提供意見,由本協會彙整後提報農委會參採。
第二案:肉羊產業服務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要點草案(請見附件六),請審議,並請推選管理委員會委員。
決議:
1.本要點草案四、服務費用收取程序,原條文(一)透過各養羊團體或由養羊業者簽具「同意繳交肉羊產業服務費用」切結書,切結期限最少兩年。修訂為:(一)透過各養羊團體或由養羊業者簽具「繳交肉羊產業服務費用」同意書。
2.本要點草案六、養羊團體和業者繳交服務費用之權利:原條文(二)養羊業者因故不再繼續經營羊場,或一年內無羊隻上市交易,應通知中華民國養羊協會。原已繳交之服務費用不予退還,但可申請轉讓給其他已繳費之業者,轉讓以一次為限。原繳費者申請轉讓,經確認後即不再享有使用本項服務費用之權利。修訂為:(二)養羊業者因故不再繼續經營羊場,原已繳交之服務費用不予退還。
3.本要點草案八、設「肉羊產業服務費用收支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自下列單位指派代表擔任之:
原條文(二)肉羊產業代表五人
修訂為(二)肉羊產業代表七人
原條文(三)學者專家二人,予以刪除。
原條文(四)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一人。
修訂條次(三)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一人。
原條文:「管理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代表推選產生。召開管理委員會時,應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員列席指導」。
修訂為:「管理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代表推選產生」。
4.肉品市場「請每週將服務費用轉匯……」是否修訂為「每月」,待洽。
5.本要點是否增設監察人,洽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提供卓見。
6.本要點草案其他條文,審議通過;管理委員會委員另案推薦。
第三案:建請主管單位鼓勵並補助養羊農今年冬季轉作飼料用玉米,請討論。
說明:
一、進口原物料包括玉米、黃豆殼、芻料等大幅上漲,且出現缺貨,不利於養羊產業之經營。
二、由於今年8、9月以來天雨加上颱風,羊農種植之牧草、玉米受損嚴重,年底芻料可能短缺。
決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考量養畜戶面臨96年進口原物料高漲,且國內農副產品、芻料供應不足等因素,就96年度「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輔導輪作執行要項所列「集團輪作」之選定原則與認定基準予以放寬,採專案方式輔導獎勵養畜戶(草食動物)直接檢附契作或自種牧草、青割玉米之證明文件,交由各鄉鎮公所列冊管理,並予補助每公頃至少26,000元。
第四案:蔡富義等5人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請審議。
說明:
一、新申請入會名單如下:
嘉義縣:蔡富義、黃志誠
高雄縣:陳永得
屏東縣:林貴光
花蓮縣:黃 純
二、若審議通過,本協會會員人數增加為1,099人。
三、吳德祥、蔡
瑞、朱義生、林明輝、呂鍾政等五人加入為本協會會員,業於第四屆第六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7月4日召開)初審通過,報請理事會准予核備。
決議:審議通過。
第五案:本協會96年5月、6月、7月、8月、9月收支報表,請審議。
決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