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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
自衛防疫消毒措施
一、偶蹄類動物畜牧場衛生管理作業規範:
動物健康狀況是飼養成功的重要關鍵,要使動物健康狀況良好、產能提高、縮短上市日齡、減少醫療費用,有賴疾病控制工作的確實執行。
疾病控制首重於預防,其後才是治療,且應從日常落實自衛防疫工作做起,這些防疫工作包括清潔、消毒、免疫、驅蟲及疾病診療等,以防止病原進入動物體內而引發疾病。
主要實施重點如下:
- 預防外界病原侵入畜牧場內。
- 疾病檢疫、隔離及屍體處理。
- 偶蹄類畜牧場清潔消毒。
- 病例通報。
1.預防外界病原侵入畜牧場內:
1.1.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應設置圍牆,做為生物安全管制屏障。畜舍大門、圍牆及柵欄須經常檢查、維修,以達門禁管制之目的。保留可監控管理之出入口,並關閉其他出入口。
1.2.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應設於容易隔離、排水及通風良好之地點,以減少各種病原之蓄積。
1.3.畜牧場應避免設置於交通要道(特別是動物集運車或運豬車時常經過之道路)。
1.4.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出入口處,須有車輪浸泡和噴霧之消毒設備。
1.5.畜牧場內之飼料槽及趕豬台等設施應設置於畜牧場靠近之道路外圍,以避免裝運飼料及動物之車輛直接進入場內。
1.6.裝運飼料、動物之車輛需進場時,該等車輛均需經過消毒池或由場內管理人員以噴霧消毒設備針對車輛輪胎及載豬台進行消毒後,始得進入畜牧場。
1.7.畜舍內禁止非必要人員、車輛等進入參觀,司機或駕駛應禁止進入畜舍,工作人員須執行更衣、換鞋、洗手消毒等步驟,再進入畜牧場內。
1.8.工作人員避免兼任其他牧場之飼養、治療及屠肉販賣工作,並避免至他場參觀訪視。
1.9.畜舍內不應混養其他畜禽動物或寵物,不同種動物應分群飼養,並防範狗、貓、鼠及鳥類等其他動物進入場內。
1.10.兼營休閒娛樂之畜牧場,應避免旅客直接與飼養之動物接觸,並確實避免旅客及其車輛接觸動物排泄物或廢棄物。如接觸動物,手及衣鞋應完成清潔消毒,再予離場。
1.11.隨時注意鄰近地區疫情,發現疑似案例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
2.疾病檢疫、隔離及屍體處理:
2.1.種畜或仔畜須從清淨或熟悉畜群疾病狀況之畜牧場引進,並於未停打口蹄疫疫苗前,確定來源動物已做好口蹄疫免疫工作(口蹄疫尚未撲滅期間),並將引入動物隔離飼養檢查。
2.2.引進之種畜至少須經3~8週之隔離檢查,於此期間密切觀察其健康情形或進行相關疾病檢驗。
2.3.畜牧場內偶蹄類動物如發生動物傳染病,應先劃定管制區,限制畜群移動,並加強清潔消毒,管制工作人員進出,防止疾病擴散,並依動物防疫人員指導予以後續處置。
2.4.發病之偶蹄類動物於隔離或治療期間,轉慢性感染後,應即撲殺,以免疾病擴散。
2.5.死廢畜或撲殺之偶蹄類動物屍體不得任意丟棄,應先行消毒後,依相關規定或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處理,如需化製,應俟化製車輛抵達時,再移出進行化製。
3.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清潔及消毒:
3.1.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清潔工作:使用適當之方式將動物可能接觸之飼料、草(墊)料、排泄物、廢棄物、動物來源物質及其他污染物移除,然後以清水或適當化學藥劑洗淨。
3.1.1.畜牧場應保持物品清潔,帶有飼料、草(墊)料、污泥、糞肥等衣鞋、器具及載運車輛皆可能攜帶病毒於場間傳播。
3.1.2.畜牧場應定期疏通溝渠,保持排水溝暢通,做好糞尿處理及固液分離(固體發酵作成堆肥,液體進行好氧或厭氧醱酵處理),減少空氣及水污染,減低蚊蟲孳生及疾病傳播。
3.1.3.所有接觸畜群或進入畜牧場之人員應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上紀錄(包含時間),控管人員進出並回溯可能來源。
3.1.4.人員清潔:
- 駕駛飼料車、燃料車、堆肥車及集乳車之人員屬高風險族群,進行消毒前,應先將衣鞋上污物以清水或肥皂水清潔乾淨。
- 人員如需處理不同畜群之動物,應於不同畜群間,備有專屬衣鞋以供更換,並以肥皂水清潔手部。
- 處理畜群或污染畜群排泄(糞尿)或廢棄物之人員,須以肥皂水洗手,並以溫肥皂水清潔鼻孔。
- 曾訪視畜牧場之人員回牧場前,應先完成自身衣鞋、載具及器具之清潔。建議應先回家更新衣鞋,並以高溫清洗更換之衣鞋。
3.1.5.載運車輛清潔:
- 所有車輛於進出畜牧場之前後皆應完成清潔及消毒。
- 輪胎、車下及車內可能攜帶病毒之部分,皆須完成清潔消毒。
-
載運車輛之行駛應避免行經糞泥或草(墊)料等,且於車輛離去前,所有可見之糞肥、污泥或污染物須移除乾淨,駕駛室內之踏墊、踏板及其空間亦須清潔消毒。
- 運輸車輛於工作完畢或駛往畜牧場前,皆須完成清潔消毒。
- 動物如以容器或貨櫃運輸,容器或貨櫃內部有否污染,皆應進行清潔消毒,其外圍或載運工具任何部分如有污染,方需清潔消毒。
- 運輸工具之車輪、擋泥板及輪框等處有否污染,皆須清潔消毒。
3.1.6.榨乳槽清潔:病毒可藉牛奶污染集乳設備,故需特別小心,清潔時應注意避免損壞設備。
- 定期將集乳系統管線拆除徹底清潔重組,進行牛奶輸送管及牛奶槽清潔消毒
- 所有裝盛牛奶之容器、罐子、清洗盆及其他設備,應用清潔劑徹底洗淨,然後以2%氫氧化鈉(NaOH)溶液消毒。
- 集乳設備及存放牛乳的空間,亦須進行清潔及消毒。
3.1.7.畜舍於空出時須徹底清潔,掃除屋頂樑柱及牆壁上之蜘蛛網、塵埃,剷除地面、牆角之糞塊及飼料槽中殘餘飼料,並用 3%
鹼水浸漬畜舍1~2小時,再以清水沖洗。
3.1.8.空欄時先以清水洗淨後,再以3%鹼水浸泡2小時,再以清水沖洗,俟畜舍乾後再以消毒劑噴霧消毒或以火燄消毒一次。高床宜以高壓沖洗設備確實清洗乾淨後,再予消毒。
3.2.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消毒工作:
3.2.1.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應有以下之消毒防疫設備:
- 畜牧場入口處或大門之消毒池或消毒踏槽。
- 噴霧消毒設施。
- 畜舍出入口之消毒踏槽及清洗台。
- 防鳥圍網設施(以豬、禽畜牧場為主)。
3.2.2.車輛車輪消毒池之長度至少須有輪胎周長之1.5倍長。
3.2.3.畜牧場及畜舍出入口消毒池或踏槽使用之消毒水,依消毒劑說明指示每週(定期)至少須更新一次。每二星期更換不同種類之消毒劑,以增強清除病原之能力。
3.2.4.人員消毒:入場前須完成人員清潔,或將工作衣鞋換為場內專用之工作服、膠鞋,用肥皂將手洗淨後,以消毒水消毒約20秒,膠靴踏入消毒槽中20秒。
3.2.5.載運車輛消毒:如3.1.5.,司機或駕駛進入駕駛室前,亦須完成個人清潔消毒程序後再予進入。動物如於運輸過程中死亡,應儘速移除其屍體及其廢棄物或排泄物。負責清潔消毒運輸工具及器具之人員應確定所有廢棄物、排泄物及其他動物來源物質均被處理、破壞或丟棄不被接觸。
3.2.6.榨乳槽消毒:如3.1.6.。
3.2.7.器具消毒:
- 重覆使用之針頭及針筒於每日使用後,須以清水洗淨,放入清水煮沸後可再次使用,每隻針頭以治療一胎或一欄之動物為限。
- 外科手術(如閹豬、疝氣等)使用之器械,應放置於消毒液中,以保持衛生。
3.2.8. 於偶蹄類動物飼養期間執行消毒,應先將糞尿沖洗乾淨後,再以噴霧方式噴灑消毒劑。
3.2.9.供水系統(尤其是水塔)亦是消毒重點,應定期將水塔內水排空,清除塔內污物,注滿清水後,加入消毒劑靜置約10分鐘,由管線末端將消毒水排空,再重新注滿清水清洗後,即可重新供水。
3.2.10.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應配合全國每週三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消毒日進行全場徹底消毒。
3.3.疫情發生時之消毒:
3.3.1.嚴禁任何車輛進入畜牧場。如無傳播疫情之虞,車輛應停於畜牧場外側,並避免駛近畜群。禁止人員參觀訪視他場,畜牧場人行道及步道應關閉,以避免病原散佈。
3.3.2.工作人員入場前須將工作衣鞋換為場內專用之工作服及膠鞋。
3.3.3.手以肥皂洗淨後,浸入消毒液中至少20秒,膠靴亦應踏入消毒槽中20秒。
3.3.4.空欄舍以3%鹼水浸泡水洗後,再用複方消毒劑消毒。水溝中可放入適當鹼片消毒。
3.3.5.豬隻部分,可先以清水沖洗清潔,再以消毒劑噴霧至完全濕潤,每週進行三次。
3.3.6.發病畜舍所用之各種器械(具)不可用於未發病畜舍,以免散播疾病。
3.3.7. 隔離區之畜舍(欄)在動物移走後,應以高壓沖洗設備清洗並加強消毒後,再予使用。
3.4.如何正確消毒:
3.4.1. 消毒劑之選用:
選擇效果廣泛,生效快且持久,效力及滲透性強,毒性低不污染水源,刺激及腐蝕性小,不易受有機物、鹽類及酸鹼度影響,可消毒污物且能抑臭之消毒劑,同時亦須考慮其價格。
3.4.2.消毒劑之稀釋方法: 例:某一消毒劑有效稀釋倍數為500倍,如欲配製可有效使用之消毒水50公升,其配製方法如下:
50公升=50,000 ml, 所需之消毒劑原液=50,000(ml)/500(倍)=100(ml),取消毒劑原液100
ml,加水至50公升即得稀釋500倍之消毒水。
3.4.3.消毒時機:
消毒作業應於清潔工作後(清洗畜豬舍後)執行(緊急防疫消毒時除外),以避免有機物質(如糞、尿)存在,而影響消毒劑作用。消毒動線應依清潔區至污染區之順序執行(如分娩種豬舍→保育舍→肥育舍→場區環境),人員進出各畜舍前應確實消毒,避免各畜舍間病原交叉污染。
4.病例通報:
如有發現疑似甲類動物傳染病疫情,應於24小時內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通報,聯絡名冊如下表:
機 關 名 稱 |
電 話 |
機 關 名 稱 |
電 話 |
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 |
02-24249414 |
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
05-3620025 |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
02-87897158 |
嘉義市政府建設局農林畜牧課 |
05-2290357 |
臺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 |
02-29596353 |
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
06-6323039 |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 |
03-9602350 |
臺南市動物防疫所 |
06-2130958 |
桃園縣動物防疫所 |
03-3326742 |
高雄縣動物防疫所 |
07-7462368 |
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
03-5519548 |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 |
07-2237213 |
新竹市政府建設局農林畜牧課 |
03-5234853 |
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
08-7224427 |
苗栗縣動物防疫所 |
037-320049 |
臺東縣動物防疫所 |
089-233720 |
臺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
04-25263644 |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
038-227431 |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 |
04-23869420 |
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
06-9212839 |
彰化縣動物防疫所 |
04-7620774 |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 |
082-336625 |
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
049-2222542 |
連江縣政府建設局農林課 |
0836-25348 |
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
05-5322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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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畜牧場衛生管理措施查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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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消毒設備:畜牧場應設置畜舍消毒設施(依飼養規模500頭以下可為手動簡易式消毒設備,500頭以上須設自動噴霧式)及其出入口設置車輛消毒設備(可為手動簡易式消毒設備),畜舍出入口應設置人員鞋底消毒踏槽。
- 應儲備之消毒藥劑:
a.一般消毒劑:如四級胺類及其他商品化消毒劑。
b.對口蹄疫有效之消毒藥劑:如碘類(有效碘3%稀釋倍數為500倍)、酸類(PH值3)及其他可提供實驗數據之口蹄疫有效商品化之消毒劑。(相關消毒劑種類及使用倍數可參酌『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出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輔導措施』第貳之二、三項建議辦理(附件1)。
- 車輛及人員消毒:
a.車輛消毒:
- 一般家用車輛及飼料、堆肥、集乳之作業車輛之消毒重點為輪胎。
- 化製及運豬車輛之消毒重點為輪胎及載運車廂(台)。
b.人員消毒:出入人員鞋底。
- 消毒查核管控措施:
a.
應登載消毒紀錄:須登載消毒日期、使用消毒劑之名稱、每次使用劑量,用於稀釋之水量及可瞭解實際使用量之佐證物件(如消毒藥劑空桶、購買收據及領用清冊等可定量之佐證物件)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附件2),並每月陳報至鄉(鎮、市)公所彙整轉陳縣市動物防疫機關。
b.
消毒劑定量之查驗措施:養畜農民使用消毒劑後務必留下可供查核實際使用量之佐證物件(如消毒藥劑空桶、購買收據及領用清冊等可定量之佐證物件),待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防疫人員【包括鄉(鎮、市)公所防疫人員】查核標註確認其使用情形後,始得清除或丟棄。
貳、消毒作業注意事項:
一、影響消毒劑作用的因素:
(一)表面乾淨度: 欲消毒物體表面若有糞便、飼料、蜘蛛網、污泥或油脂等物附著,會降低消毒劑之效力,因此消毒前應先清洗乾淨。
(二)有機物的干擾:
有機排泄物或分泌物會影響消毒劑之作用,除可能將消毒劑去活化外,亦可能因包覆住病原,而無法消毒完全,因此消毒前應徹底清除有機物。
(三)時間: 消毒作用並非瞬間即可完成,消毒劑與病原應有充分作用時間,才能將有害之病原微生物完全殺滅。
(四)濃度: 一般而言,消毒劑濃度高則效力高,殺滅微生物之速度亦會加快。參考各產品之建議使用濃度,才不致於浪費。
(五)溫度: 消毒作用可因加溫而增進效率,但鹵素類例外。
(六)微生物種類:
因病毒外膜特性不同可分為親水性或親脂性兩種,對親水性病毒以有機酸、氯氨類、甲醛或戊二醛類消毒劑較佳,親脂性病毒則對大部分之消毒劑皆有效。
(七)稀釋消毒劑之水: 硬水因含有鈣或鎂離子,會影響消毒劑效力。故稀釋消毒劑以軟水為佳。
二、對口蹄疫及禽流感病毒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參考使用濃度(消毒劑種類係肉品市場及屠宰場經常使用之消毒劑為主,惟使用前仍需詳閱藥品使用說明再行泡製)
三、常用消毒劑之缺點基本化合物
四、常用消毒劑種類及其對人體健康及環境的影響消毒劑種類
五、消毒作業人員安全防護注意事項
(一)消毒作業人員應戴口罩、帽子,穿長袖衣服或防護衣。
(二)調劑時應帶手套,使用棍棒均勻攪拌。
(三)噴灑消毒劑時,嚴禁抽煙、飲酒,或未經漱口或洗手就吃東西。
(四)每天噴灑消毒劑後需立即沐浴更衣,衣服送洗。
(五)消毒藥劑應由專人保管於專用貯存設施內,使用後之空瓶或空罐應統一收回處理,不可亂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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