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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措施
應注意事項
—執行期間:97年8月1日起至97年11月30日起
階段性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
一、執行期間各養豬場全場百分之九十以上豬隻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每100頭豬只配送20劑疫苗)。
二、草食動物(牛、羊、鹿等)併同豬隻同步全面停打口蹄疫疫苗。對於本(97)年7月底已完成2劑疫苗注射之草食動物飼養戶,現階段不再接受其疫苗之申請,而未完成2劑疫苗注射者,仍須輔導其完成。
三、自97年8月1日起所登記申購之口蹄疫疫苗政府不再予以補助,養畜戶需自行負擔每劑疫苗10.15元,其餘疫苗配送或委託獸醫師之注射酬勞費等亦由養畜戶自行負擔。
四、倘養豬場已確實落實宜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訂之「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者,得全面停打口蹄疫疫苗。
疫苗登記及領取
一、有關口蹄疫疫苗之登記及配送乙節,請依附件作業流程辦理(請見附表)。
二、所需口蹄疫疫苗量之登記採1次登記1次配送之方式辦理,且須於97年10月31日前完成登記。
措施執行應注意事項
一、落實停打口蹄疫疫苗措施,並每日觀察停打疫苗豬隻健康情形,倘發現有疑似之臨床症狀,務必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通報,並配合防疫人員指示進行相關之防疫指施清除病毒。倘未通報者,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落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訂之「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指施」,未落實而導致疫情發生者,動物撲殺將不予補償。
三、落實每週定期消毒,並記錄於「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供動物防疫人員查驗。
四、嚴禁運豬車、飼料車及動物屍體運輸車等車輛、駕駛及不相關人員進入場內,前述車輛停放地點並應加強消毒。
五、引進動物前應確認其健康狀況及做好隔離觀察。
六、切勿購入來路不明之動物,以防引入病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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