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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宣導
【本刊訊】行政院農委會於98年3月11日函農牧字第0980113403號文,函轉有關「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事業、清理及再利用機構三方申報事業廢棄物遞送三聯單時,應落實至少須有一方過磅危害畜牧產業,特請各酪農戶遵守辦理。
宣導如下,敬請各酪農戶參照辦理:
為正確掌握廢棄物重量,請事業、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機構進行遞送三聯單申報時,落實三方一定要有一方過磅,因三方無過磅而無法確定準確之廢棄物重量,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
一、 |
為正確掌握廢棄物重量,事業、清除、處理及再利用者至少須有一者須過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8月2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即應依環保署96年2月27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
二、 |
依前開公告事項二(四)1規定,事業(產源)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申報正確廢棄物重量,而清除者亦應依前開公告事項三(三)1(1)規定,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清運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清運重量」等資料,經與事業書面確認,作為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48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清運情形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另處理者(或再利用者)亦應依前開公告事項三(三)3(1)規定,於收受廢棄物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再利用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與清除者書面確認,作為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
三、 |
因事業廢棄物為事業(產源)所產出,自應由事業(產源)負起追蹤廢棄物清理流向責任,因此原需由事業(產源)依前開公告事項二(四)1規定,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申報正確廢棄物重量(過磅),以掌握該廢棄物是否皆妥善處理,惟考量因部分事業未設地磅,方允許由事業(產源)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可以準確預估之廢棄物重量(未過磅)申報,再藉由清除者或處理者(或再利用者)過磅之廢棄物實際重量,有效掌握該批廢棄物是否確實清運至處理者(或再利用者)。依前所述,事業、清除者、處理者或再利用者等三方一定要有一方過磅,否則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或第53條規定處罰。 |
四、 |
前述已說明事業廢棄物為事業(產源)所產出,自應由事業(產源)負起追蹤廢棄物清理流向責任,若因三方無過磅而無法確定準確之廢棄物重量,事業、清除及處理者(或再利用者)卻仍在遞送三聯單上確認簽章,如此三方分別違反前開公告事項二(四)1、公告事項三(三)1(1)、公告事項三(三)3(1)規定,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第53條規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若該等機構經限期修正,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 |
五、 |
對前開說明若仍有疑問,請電洽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
0800059777 |
一、 各流向申報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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