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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
【本刊訊】行政院農委會於98年5月6日令農金字第0985080219號文,指示,特請各酪農戶注意如下修正要點: |
十、 本貸款之利率如下: |
(一) |
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為年息百分之ㄧ點二五;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為年息百分之ㄧ點五。 |
(二) |
畜牧污染防治類: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為年息百分之ㄧ點二五。 |
十二、
本貸款額度如下: |
(一) |
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二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
(四) |
畜牧污染防治類: |
1. |
畜牧場(戶):每套污染防治設備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一仟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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