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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羊場轉型種羊場步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吳明哲

   「種羊畜牧場」經營之飼養管理及育種措施與生產乳肉的「畜牧場」不同,我國「畜牧法」第十四條規定種畜禽業者,所飼養之種畜禽,應辦理血統登錄,其用於配種之公畜,須有血統登錄,母畜須半數以上具有血統登錄。

   畜牧法第十五條規定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種羊畜牧場」之登記,對已辦畜牧場登記的養羊戶,則須辦理畜牧場經營型態變更,增列「種羊」一項,並繳回畜牧場登記證書正本,申請變更登記為「種羊畜牧場」。

  ※畜牧場若擴大飼養規模而有新建畜舍,須重新辦理畜牧場登記證書。※

畜牧場未擴大飼養規模並無新建畜舍,養羊戶辦理登記變更之步驟:

一、繁殖用羊隻之血統登錄

   (一)盤點場內現有羊隻,有出生記錄為優先,再找到滿六月齡以上的純種羊。

   (二)向登錄單位(農委會目前指定中央畜產會)提出純種羊血統登錄申請書。血統登記資料種類包括母羊配種日報表及生產仔羊登記卡。種羊登錄及一般登記須由種畜所有人填具登錄申請書向中央畜產會申請辦理。如係國外引進則須檢同中央畜產會認可之外國登錄協會發給之登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審查血統合格後之種羊發給種羊血統登錄證書。

   (三)備齊任何單一品種(登錄品種有阿爾拜因Alpine、努比亞Nubian、撒能Saanen、吐根堡Toggenburg、波爾Boer)血統登錄母羊之血統登錄證書正本30張以上(審查小組來現場審查時,要有30頭以上血統登錄母羊在養)。

   (四)備齊上述所用品種的種公羊之血統登錄證書正本(如使用冷凍精液或冷藏精液,亦應取得進口商或供應站所取得精液轉登錄證書影印本),全場用於上述所用品種純種繁殖的種公羊(指已成為父畜)須全數辦理血統登錄。

二、畜牧場設施配置圖之製作

  (一)把原有畜牧場之畜舍位置圖取出,影印或依圖重劃一張。

   (二)再將種羊場應具備之設施位置標明,包括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可以設置於管理室或倉儲設施內)、隔離場區(可使用現有畜舍內,劃出一小區為待出場的防疫隔離區)、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三、畜牧場變更經營型態申請書之製作

  (一)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函,範例如附本。

  (二)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範例如附件一。依原畜牧場登記書之資料填上。

   (三)畜牧場經營計畫書,範例如附件二。依原畜牧場登記書之資料填上。

四、畜牧場變更經營型態之申請

  (一)申請經營型態調整,變更為種羊畜牧場登記,檢附下列資料。

     1.原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正本。

    2.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3.畜牧場經營計畫書一式二份。

     4.畜牧場之畜牧設施配置圖一式二份。(應將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隔離場所、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清楚標示)

  (二)遞交申請書給養羊場所在的鄉鎮市公所。

五、畜牧場之現場審查

  (一)申請變更資料將由鄉鎮市公所轉送縣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畜產承辦單位組一個3至5人現場審查小組(通常包括縣市政府畜產主辦、縣市政府防治所主辦、農委會畜產試驗所專家、大學育種學教授、或產業團體秘書長),擇期到場查驗證件及場地設施。

   (三)現場審查小組會簽辦通過或擇期改善複驗,如通過則由縣市政府畜產承辦單位重發一張登記號相同但已變更登記的「種羊畜牧場」證書。

六、種羊畜牧場之評鑑

   (一)畜牧法第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或檢驗種畜禽業者之種畜禽、種源、設備、血統登錄及有關紀錄,種畜禽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種畜禽及種源經前項檢查或檢驗,發現有法定傳染病或遺傳性疾病者,不得供繁殖用。

   (二)畜牧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評鑑種畜禽業者。經評鑑優良者,應予獎勵。


申請函   民國  年  月  日

受文者:    鄉(鎮市)公所

主 旨:申請畜牧場場名由    畜牧場變更為    種羊畜牧場,請准予變更畜牧場登記證書。

說 明:

一、本     畜牧場經營型態調整為種羊畜牧場,未擴大飼養規模的羊舍,設有種羊場應具備之設備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設置於   

內,隔離場所設置於   羊舍。

二、檢附有關資料如下:

 (一)原檢發   畜牧場登記證書(農畜牧登字第       號)乙張。

 (二)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

 (三)畜牧場經營計畫書一式二份。

  (四)畜牧場之畜牧設施配置圖一式二份。

                     申請人:(簽名蓋章)

                     地 址:

                     電 話:

 


附件一

畜場變更登記申請書

     茲依照畜牧法及畜牧法施行細則申報本畜牧場原核准設立登記項有變更部分開列於後,及檢附有關證件暨原發字第      號畜牧場登記證書,送請察核派員查明後,轉報縣主管機關派員核查,准予變更畜牧場登記證書。

計開列

登記事項 原核准登記事項 申請變更登記事項 備註

場名:        經營型態:種羊畜牧場

   畜牧場         經營型態:     、種羊

 

   此致

        鄉(鎮市)公所

核轉

         縣(市)政府

                     申請人:(簽名蓋章)

                      地 址:

                     電 話:

 


附件二

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一、飼養畜禽種類:羊

二、容許飼養頭數:

三、土地:

  (一)座落:  縣  鄉  段  小段   地號。面積:     平方公尺。

  (二)申請使用面積:羊舍  棟(    平方公尺)(其中  棟羊舍為隔離舍)。管理室  間(    平方公尺)(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設置於管理室內)。飼(芻)料調配設施  間(    平方公尺)。倉儲設施  間(    平方公尺)。廢水處理設施    平方公尺。堆肥舍    平方公尺。空地    平方公尺。其它    平方公尺。合計    平方公尺。

四、經營方式:

 (一)參加乳羊群性能改良計畫(DHI),每月進行乳量與乳品質檢測,以及配種分娩記錄。(參加羊基因選種體系,留種用或出售的羊附有畜產試驗所基因檢測報告,以及配種分娩記錄。)

  (二)羊隻辦理血統登錄與體型評鑑。

 (三)生產種羊。

                     申請人:(簽名蓋章)

                     地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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