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一、99年4月30日召開「99年度輔導養羊場自衛防疫行前會議」會議決議,報請公鑒。
說 明:
- 修訂通過羊痘防疫疫情通報地區人員名單;防疫期間,每周應由總召集人召集開會檢討產業分區自主檢查疫病監控情形。
- 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文澎湖縣內羊隻運至本島交易拍賣之前,請落實健康檢查工作。
- 建請農委會及防檢局經費補助中華羊協辦理地區性羊農教育講習會。
- 各縣市防(疫)所因應羊痘疫情,停止TB檢驗二個月。
決 定:洽悉。
案由二、因應羊痘疫情,本協會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補助計畫辦理講習會,報請公鑒。
說 明:本協會分別於彰化縣、高雄縣、台南縣、屏東縣辦理4場次羊痘簡介及防治講習會。
決 定:洽悉。
案由三、有關羊隻撲殺補償原則及發放補償費相關事宜,報請公鑒。
說 明:
一、養羊場羊隻因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羊痘病例時,基於防疫需求所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得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列」第四十條之規定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織評價委員,評定其價格,並依下列標準發給補償費:
(一) 因疑患或可能感染羊痘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二) 罹患羊痘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之。
(三) 銷燬之物件,依評價額二分之一以內補償之。
二、羊隻評價基準依疫情發生前3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委員會得視其年齡、體型、懷孕泌乳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決 定:中華民國養羊協會建請提高乳羊撲殺賠償額度為評價額的1.5倍,其餘洽悉。
案由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9年5月12日召開羊痘防疫及疫情調查措施與執行進度第2次檢討會議提案討論有關放牧及放生羊隻處理原則,報請公鑒。
說 明:
- 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接獲通報時,即前往執行健康檢查,並通知畜主以圈養為原則。
- 請產業團體宣導各養羊戶,為避免放牧及放生羊隻成為羊痘傳播的根源,羊隻請勿放牧及放生。
決 定:中華羊協配合辦理。
第一案:有關養羊產業團體自主監測羊痘與疫情通報作業,請討論。
說 明:
一、養羊產業團體自主監測羊痘與疫情通報作業說明。
二、99年5月7日中華羊協99142號函請各地區羊痘疫情通報召集人填報「羊痘防疫疫情通報單」。
三、各縣市地區防(疫)機關已於99年5月5日完成3次全國養羊場普查作業,將預計清查出所有發病場。
擬 辦:
一、請各地區羊痘疫情通報召集人填報「羊痘防疫疫情通報單」,若各地區有任何疫情請通報中華羊協及地區防(疫)單位。
二、請各地區羊痘疫情通報召集人,配合參與各羊痘疫區防(疫)單位成立評價小組,並於各地區組成羊乳加工廠、產銷班班員自主健康觀察監測,執行日常自主羊隻健康觀察監測,每日蒞臨單位內各養羊場或至少以電話查詢單位內羊隻健康觀察結果,隨時交換相關防疫訊息及互助,以及早發現感染場。(養羊場羊痘防疫措施宣導訪視單可供訪視參考)
三、請各地區羊痘疫情通報召集人、副召集人持續辦理養羊場羊痘疫情調查與及時通報工作,原則上每周完成責任地區養羊場訪視1次,若有疑似疫情應先行通報當地鄉鎮公所,並向本協會回報疫情監測情形。
決 議:
一、各地區召集人回報資料,請見各地區防疫召集人通報單。
二、各地區召集人、羊乳加工廠、產銷班班員分別報告及建議如下:
桃園地區:原召集人江長利因業務繁忙,請游輝明先生接替召集人工作,並請協會與之保持訪視通報。
苗栗地區:因苗栗縣未有疫情,疫情等級變更為第2級。
彰化地區:移動管制及撲殺羊場,請防疫單位訪視監測羊場羊隻頭數。
雲林地區:如有發現羊隻罹病而遭棄養放生,應儘速通報防疫機關處理,並確實消毒羊隻載運車輛及使用器具。
台南地區:1.請台南縣防疫機關密切注意轄內護生協會所飼養之羊隻動態。
2.台南縣養羊業者全面配合鄉鎮公所疫情分組通報作業。
屏東地區:1.已洽請羊農自我實施人、車、羊移動管制,疫情時期不要買賣羊隻。
2.請各會員場羊隻送至各肉品市場屠宰,避免私宰情形發生,並請防檢局加強查緝羊隻非法屠宰之情事。
3.肉羊產銷供銷事宜請政府協助重視,羊肉爐業者私下到各羊場收羊,防疫有缺口。
嘉南羊乳運銷合作社:1.限制社員場羊隻異動。
2.人員進出牧場管制。
3.加強收乳車消毒作業。
4.嚴禁隱匿疫情。
5.禁止非牧場相關人員進出牧場。
高屏羊乳運銷合作社:比照辦理。
二、其餘照案通過。
第二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儘速研議羊痘疫苗事宜,請討論。
說 明:
一、自今年4月9日雲林縣發現羊痘病例後,至今有雲林縣、彰化縣、台南縣、台中縣、桃園縣、高雄縣感染羊痘疫情。
二、99年4月19日研商羊痘防疫措施研討會暨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未來21日內若羊痘疫情未獲控制,建請防疫主管機關考慮進口羊痘疫苗,避免疫情擴散,以維養羊產業永續經營。
三、羊痘疫苗引入表示羊痘病毒會一直存在於本國,目前官方正在測試進口疫苗對各種品種羊隻的反應成效,另國內自己製作疫苗可能需要三年時間。
擬 辦: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臨床訪查結果,羊痘疫情似有擴散之虞,建請防檢局擴大發放消毒劑(液)使用對象,提供全國乳(肉)羊場自衛防疫消毒畜舍之用。
二、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儘速研議羊痘疫苗事宜,避免疫情擴散,以維護產業永續經營。
決 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就施打羊痘疫苗之可行性,委由專家學者研究討論後決定。
第三案:建請調整肉羊產銷供銷事宜,請討論。
說 明:
一、99年4月28日農牧字第0991472968號函表示:為因應羊痘疫情及防疫考量,請二處肉品市場自99年4月26日至5月7日止停止羊隻拍賣務,並視疫情狀況通知延長之。
二、99年5月6日農委會主任委員指示,為因應羊痘疫情及防疫考量請二處肉品市場停止拍賣業務。
擬
辦:建請參採99年5月6日「羊隻產銷座談會會議」產業及承銷商決議:自4月16日停止拍賣已逾3週,承銷人反應表示羊隻來源不易取得,希望兩處市場盡快開市,恢復羊隻交易,本案決議如下:
一、經產銷雙方充分表示意見後,同意2處肉品市場於5月中旬開市,暫時以活羊「准入不准出」原則,所有羊隻進入肉品市場後,不得在肉品市場繫留或載出場外,一律須進入屠宰場屠宰,並經屠檢衛生檢查合格後方可出場。
二、請二處肉品市場強化市場管控檢疫措施:
- 羊隻進入肉品市場前需先目視檢查健康情形方可進場。
- 加強屠宰前(於繫留場)及屠宰後之屠宰衛生檢查工作。
三、請肉品市場視實際情況增加拍賣天數,必要時,夏期將每週拍賣1天調整為2天,冬期將每週拍賣2天調整為3天,倘因拍賣天數增加及拍賣頭數減少而致肉品市場成本增加,所增加之相關費用擬請由農委會編列計畫預算補貼。
※(因99年5月6日農委會主任委員指示:因疫情有擴散情形,仍請二肉品市場繼續休市)
決 議:建請中央畜產會近期召開羊隻調配會議再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