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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羊產業團體自主監測羊痘
與疫情通報作業說明
一、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動物重要疫病緊急應變小組」及執行「羊痘緊急防疫工作計畫」,養羊業相關產業團體日常應自主執行自主羊隻健康觀察監測,俾為有效防杜羊痘疫情發生、傳播、蔓延。
二、「動物重要疫病緊急應變小組」下設「羊痘疫情調查小組」,每週執行轄內養羊場羊隻建康臨床調查1次:
(一)目標:為有效防杜羊痘疫情發生、傳播、蔓延,必須執行每週臨床調查;於縣市政府動物防疫機關下,就轄區養羊場數,組成臨床調查工作隊,原則3人1組工作,每場每週1次,至少連續3週。
(二)方式:請養羊產業團體協助推薦足夠人數之產業代表,以配合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召集之執業獸醫師,原則3人1組,每日出動,分工至各養羊場執行每週1次臨床調查,確認有無羊痘臨床病徵。
(三)人員酬勞:養羊產業團體推薦參與人員按件每場95元計酬。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現有產銷班運作機制,組訓產銷班執行羊痘聯合防疫業務。凡未籌組產銷班或未編入產銷班者,以臨時班組方式籌組之。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產銷班應建立聯絡名冊及聯絡方式,俾隨時交換相關防疫訊息及提供防疫互動。
五、羊乳加工廠、產銷班級班員自羊隻健康觀察監測
(一)目標:為自主確認養羊場羊隻健康,以及早期發現感染場,乳羊場由羊乳加工廠及其收乳養羊場為單位別,肉羊場以養羊產銷班為單位別,依據廠別及產銷班別分別組成自主羊隻健康觀察監測單位,分別確認各單位內養羊場羊隻健康。
(二)方式:由乳品加工廠(與其收乳養羊場)、養羊產銷班建立名冊,指定熱心工作人員,各自主羊隻健康觀察監測單位人員每日蒞臨單位內各養羊場或至少以電話查詢單位內養羊場羊隻健康觀察結果,確認有無羊痘臨床病徵或任何其他異常,如有異常,請即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告,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應即安排與執行臨床調查或採樣送實驗室檢驗。如無異常,各單位亦於每週二上午12時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回報前週自主養羊健康觀察監測報告。
(三)養羊業者執行自主羊隻健康觀察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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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羊業者應於光線充足情形下,每日檢查羊隻健康情形。凡出現羊隻肉眼可視部位(即無毛部份)出現紅腫或顆粒樣隆起,或以手觸摸全身部位出現顆粒樣隆起,或羊隻出現不適症狀(諸如流鼻涕、食慾不振等)、異常死亡者,除儘速通知獸醫師或動物防疫機關派員調查及鑑定病因外,並應通知所屬或鄰近產銷班班長,俾採行、啟動區域型聯合防疫工作。
- 發現羊隻出現異常症狀或死亡情形者,除死亡羊隻運出處理(諸如化製)外,全場羊隻不得移出,並不得自場外移羊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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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羊業場應嚴格執行人車出入管制,需進場人員,應先清洗、清潔、更換衣物及鞋具等,需進場車輛,應完成充分清潔作業後,以對羊痘病毒有效消毒劑充分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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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自入肉品市場購入羊隻飼養。而自外購入羊隻,應先隔離檢查21日,該羊隻所吃剩飼料、草料等,亦應避免工場內羊隻食用,期間並應避免與場內羊隻接觸,及共用器具。
- 養羊場應定期消毒,但需於完成充分清潔、清理作業後,以對羊痘病毒有效消毒劑加強場內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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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羊業者於完成每日羊隻健康檢查後,應依畜牧法第十條規定,將檢查結果登載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並即回報所屬或鄰近產銷班班長彙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產銷班執行自主羊隻健康觀察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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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動物防疫機關「羊痘疫情調查小組」(成員含動物防疫人員、執業獸醫師及產業團體代表)運作,由班長或選定人員參與執行每週養羊場羊隻健康調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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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羊產銷班應由班長或選定人員,每日協助所屬班員會鄰近養羊業者執行羊隻健康檢查及生物安全執行實施情形,並查核健康情形查核有無登載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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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所屬會鄰近養羊業者,於光線充足情形下,每日檢查羊隻健康情形。凡出現羊隻肉眼可視部位(即無毛部份)出現紅腫或顆粒樣隆起,或以手觸摸全身部位出現顆粒樣隆起,或羊隻出現不適症狀(諸如流鼻涕、食慾不振等)、異常死亡者,除儘速獸醫師或動物防疫機關派員調查及鑑定病因外,並應通知所屬或鄰近產銷班班員(業者),俾採行、啟動區域型聯合防疫工作。
- 發現所屬或鄰近產銷班班員(業者)場內羊隻出現異常症狀或死亡情形者,應儘速通知其他班員或業者加強防疫措施,並勿自該場購入羊隻。
(五)羊乳加工廠參與衛星場羊隻健康觀察監測
- 應輔導所屬衛星羊場依(四)1.事項執行羊隻健康檢查作業及回報檢查情形。
- 加強輔導或督導所屬衛星羊場加強消毒等生物安全措施,避免發生疫情而影響產業形象。
- 集乳車應配備消毒設備,或利用養羊場所有消毒設備,配合以對羊痘病毒有效消毒劑,加強集乳車進出羊場消毒作業。
- 集乳車司機避免進入場區範圍內,而需進入場區範圍者,應先完成清洗、清潔、更換衣物及鞋具等工作。
- 集乳路線應已發生場外圍逐漸朝向發生場方式集運。
(六)自主養羊健康觀察監測單位雜支:以乳品加工廠別或產銷班別為1單位,分別由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依據羊痘相關計畫給予必要補助與核支費用。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轄內肉品市場及屠宰場羊隻健康觀察監測事項如下:
(一)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應以對羊痘病毒有效消毒劑,加強進出車輛消毒作業,並主動或配合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肉品市場查核人員,加強進出羊隻健康檢查,凡羊隻出現羊痘疑似症狀者,立即禁止羊隻移動,並即通報動物防疫機關派員查處。
(二)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場羊隻應以在場拍賣、屠宰為原則,羊隻並應每日屠宰完畢,避免隔夜繫留。
(三)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於完成每日拍賣、屠宰作業後,場區應充分清潔、清理,並以對羊痘病毒有效消毒劑,加強場區消毒作業,休市日並應以對羊痘病毒有效消毒劑,加強執行場區擴大消毒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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