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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畜牧業)污染防治設備進口免關稅及投資抵減」優惠措施說明
農委會為推動各項農業公害防治政策,除提供業者相關污染防治技術指導、經費補助及貸款協助外
,另提供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措施,如污染防治機械設備免進口關稅及污染防治設備投資抵減等,其中租稅減免之措施係由農委會農糧處、輔導處、畜牧處及漁業署等單位負責審查及核發證明文件,再憑農委會核發之證明文件向海關或稅捐單位申辦免稅及抵減金額,用於鼓勵防治污染,維護環境。租稅減免申辦作業如下:
一、畜牧業或農民進口污染防治機械設備用途證明
配合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增註事項三、第八十五章增註事項四及第九十章增註事項一「為防制空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制噪音,防制振動,監測、檢驗環境及處理廢棄物,以其相關稅則號列進口之機器設備,畜牧業及農民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證明用途屬實者。」可免徵進口關稅,為此農委會訂定「畜牧業或農民進口污染防治機械設備用途證明審核要點
」
,其中涵蓋畜禽飼養場、畜禽堆肥場、屠宰場、分切場、肉品市場、農場或養殖場等畜牧業者及個別農民、農民團體、法人等農民身分者。
1.申請資格及其必備證明文件
2.申請書件:
(1)申請書一份(乙式六聯)
(2)輸入許可證影本乙份(或信用狀、電匯單、財政部核准結匯通知書)
(3)進口貨品型錄或說明書五份。
(4)訂購合約書影本乙份。
(5)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如上述申請資格必備資料欄)。
3.注意事項:
(1)本用途證明書自發證日起六個月內為有效期限,逾期自動作廢,須重新申請。
(2)進口設備應於安裝妥當後一個月內,檢具該機械安裝妥當之照片,並敘明用途證明書字號及該機械號碼報農委會備查。另應憑農委會已經備查之文號公函,始得依需要二度申辦進口同類貨品之用途證明。
(3)本進口污染防治機械設備以畜牧業或農民自用為限,不得轉讓或移用,否則函送財政單位處理並取消申請本用途證明書之資格。
(4)農業主管機關得不定期稽查其進口免稅之污染防治用機械設備之安裝情形,業者不得拒絕。
備妥上述1.、2.文件,逕寄台北市南海路三十七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辦核發用途證明書,憑本證明書向海關洽辦免徵進口關稅。
二、民營農業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之支出得抵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依此財政部訂定「民營農業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農委會並訂定該辦法之申請須知為核發本證明書之依憑。簡述申辦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申請資格:民間資本超過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者之農、林、漁、牧業生產公司及對此業提供指導服務之公司、公司組織之農產品批發市場。
2.適用本投資抵減之防治污染設備:指為處理、檢驗或監測生產或營運過程所排放之污染源或廢棄物,使符合環保標準或規定之設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檢驗、環境監測設備及必要之土木設施在內(防治污染設備以全新者為限)。
3.適用本投資抵減之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配合防治污染設備之專利權或專用技術。
4.抵減率:國內產製者抵減15%。
國外產製者抵減10%。
技術部分抵減5%。
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者,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5.申辦時效:交貨次日起六個月內向農委會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並註明預定安裝完成日期。
6.申請書件
(1)申請書乙份(一式四聯)。
(2)買賣契約書。
(3)交貨簽收單。
(4)統一發票(不含營業稅之金額)。
(5)貨品型錄。
(6)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備妥上述書件,逕寄台北市南海路三十七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辦核發抵減證明書,憑本證明書及購置成本之原始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上證明文件,有需要之業者、公司,請詳洽02-23125893污染防治科免費索取審核要點、辦法(申請須知
)、申請書表及相關資料。
農委會畜牧處污染防治科李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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