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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請酪農朋友深入了解
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
,101年7月5日來函,農牧字第1010041569號 承辦人:周文玲
為落實人道屠宰、確保動物福利,進行牛隻屠宰作業時務必遵循「動物保護法」及「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說 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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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團法人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於101年6月26日召開記者會舉發國內2處屠宰場對牛隻進行灌水、鐵絲穿鼻及踹打等不人道情事一案。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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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又第10條第5款規定略以:「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到昏厥,不得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復於97年9月25日配套增訂「畜禽人道屠宰準則」,就屠宰流程自卸載、繫留、驅趕、保定、致昏及放血等作業之應遵行人道管理事項進行規範,違反前開規定之行為人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亦下之罰鍰,若5年內犯行2次以上者,最重可處1年以下之刑罰。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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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動物受虐情事再次發生,請屠宰牛隻應遵循「動物保護法」及「畜禽人道屠宰準則」相關規定,務於作業過程中善待動物,重視動物福利,以免觸法。 |
行政院農業委員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1年7月11日來函,防檢六字第1011502980號 承辦人:李建沛
有關不良於行或行動異常牛隻,應檢附執業獸醫師出具之健康狀況證明書始得進行屠宰,以保障國人食肉健康。
說 明:
為確保國人食肉健康,請養畜業、運輸業者及屠宰場業者,對於不良於行或行動異常牛隻送往屠宰場屠宰時,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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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由執業獸醫師於牛隻屠宰前72小時內所開立之「健康狀況證明書」於牛隻送達屠宰場時交與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收迄。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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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獸醫師證明格式不拘,但內容須包含:畜主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牛隻之識別方式、牛隻健康狀況描述、施以藥物治療狀況及獸醫師姓名與簽章、證明開立之日期時間等。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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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揭牛隻送至屠宰場屠宰未出具上述證明書者,將依牛隻狀況予以觀察至少48小時及經檢查合格後,依現行相關規定進行後續屠宰檢查作業。如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判定符合現行緊急屠宰要件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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