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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請酪農朋友深入了解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08月08日來函,農牧字第1020043146號 承辦人:施愛燕
主旨:為協助推展「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請加強向畜牧場宣導配合水利單位辦理水井清 ( 複 )
查及列案納管事宜,請查照。
【說明】
有關彰化縣及雲林縣政府101年水井列案納管公告資料、水井列案納管作業宣傳文件、水井列案申請書等資料,請至本會畜牧污染防治地理資訊系統下載 (綱址:
http://tagis.coa.gov.tw)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2年8月6日來函,防檢一字第10214768508號 承辦人:劉冠志
主旨:據報中國西藏日喀則及昌都地區發生牛隻A型及O型口蹄疫疫情,為避免病毒傳入,危害畜牧產業,務請轉知所屬確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請即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事項如下:
一、 |
避免前往中國或其他疫區國家之牛、羊及豬等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參觀,並勿安排中國人士參訪國內畜牧場、肉品市場、屠宰場及肉品加工場等場所。 |
二、 |
落實門禁管制、人車進出、畜牧場消毒及偶蹄類動物口蹄疫疫苗注射等生物安全措施,並加強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訪視,如發現疑似病例或疫情,應依規定儘速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 |
三、 |
最近曾赴中國或其他疫區國家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之人員,返國後除應淋浴、更換衣鞋及徹底消毒外,應於一週後始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以確保所飼餐動物之健康及防疫安全。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08月15日來函,農牧字第1020043193號 承辦人:周文玲
主旨:有關監察院糾正萱調查鮮乳產品包裝標示涉有「虛擬牧場」或不實誤導民眾案,惠請轉知各會員廠或自產自銷牧場活實產品標示,講查照。
【說明】
一、 |
監察院糾正暨調查案之內容摘要如下: |
(一) |
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規定者應依該法第29條第1項責處處。 |
(二) |
部分產品直接以「虛擬牧場」為品名標示,或外包裝僅標示「經銷商」、「製造商」及「產地」,未有實際來源牧場名稱、地址、或登記字號等相關標示,存有標示明顯不實,有損消費者權益。 |
(三) |
部分市售鮮乳外包裝明顯處特別標示「乳源來自單一專業牧場,而 非收購自許多牧場」或「位於OO高中旁的山坡,環境清幽乾淨,空氣清新舒適」等語,惟該等標示內容是否屬實,應由相關部會建立聯合勾稽查核機制,以確保產品原料來源相關標示之正確性。 |
二、 |
為建立國產鮮乳之產品信譽,避免衍生誤導消費者情事之發生,惠請轉知各會員廠或自產自銷牧場,鮮乳產品包裝標示如有牧場、產地等字樣,務必提供正確資訊供消費者參考選購。 |
三、 |
另本會辦理輔導使用鮮乳標章業務,如擬申請之產品包裝標示含有牧場、產地等字樣,經本會查證屬不實資訊,將不受理申請或中止使用鮮乳標章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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