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頁 | 顯示此文件為可列印格式]
此文件提供者: shuYing - [評分 : 0.00 (0 票選) | 評分!]
政令宣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4年12月09日來函,防檢一字第1041474354號 承辦人:辛孟妍
邇來氣溫逐漸偏低,易使動物抵抗力降低,為防範口蹄疫(FMD)等疾病發生及傳播危害產業,請依說明落實各項自衛防疫及生物安全措施。
【說明】 |
|
一、 |
為防範大雨後造成疫情傳播,請酪農戶加強場區內外環境之清潔消毒,防堵可能疫情發生及侵入。 |
二、 |
並請密切注意畜禽災後狀況(尤其是密閉式畜舍),若有發生災情,即時採取相關妥善防疫措施,以免動物疫情發生。 |
三、 |
定期清洗畜舍並提高畜舍、場區、大門口周邊、器械及設備等之消毒頻率,以清除及降低場內病原。 |
四、 |
落實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車、訪客車輛等及其人員進出管制,嚴禁閒雜人等及車輛進出畜舍,必要時,車輛應經過嚴密及澈底消毒始可進入場內。前揭車輛駛離後,應加強大門口周邊及廠內通道等路徑及接觸過物品(如裝載斃死畜之空桶、趕豬板等)之消毒工作。 |
五、 |
於畜牧場及場內畜舍出入口設置消毒槽,進入畜牧場應重換場內工作鞋,避免場外病原攜入場內,並要求相關人員進入不同畜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膠鞋應刷洗乾淨後,浸泡消毒藥劑至少30秒。 |
六、 |
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若有異常情形,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辦理。 |
七、 |
切勿購買來路不明動物,避免引入病原。 |
八、 |
如近期曾赴中國大陸及其他疫區國家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參觀訪問或接觸動物,返國後除應淋浴、更換衣鞋及徹底消毒外,應於1周後始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以確保飼養動物健康及防疫安全。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年12月17日來函,農授防字第1041474414號 承辦人:鄭伊倫
時值冬季,氣溫持續偏低,為動物疾病好發之季節,請依「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落實動物運輸車輛的清洗消毒,以降低疫病侵入及傳播之風險。
【說明】 |
|
一、 |
依據農委會104年9月2日農防字第1041473364號公告「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辦理。 |
二、 |
動物運輸業者為依旨揭規定辦理,經勸導拒不改善或一年內再次違反,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回上頁 | 顯示此文件為可列印格式]
此文件提供者: shuYing - [評分 : 0.00 (0 票選) | 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