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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令宣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年3月19日來函,農牧字第1050210780號                承辦人:高惠馨
  建請於「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規定,增列畜牧場以桶裝、槽車清除沼液沼渣之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業經環境保護及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之相關規定,詳見說明。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3月11日農牧字第1050042355號函辦理,兼復環保署3月23日環署水字1050019194號函。

二、

查環保署前函說明之沼液沼渣應屬肥分資源,非屬廢棄物,惟旨揭辦法第110條第2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服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其清除及後續處理行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之規定,應係指以桶裝、槽車清除及後續處理之行為;又畜禽糞尿經厭氣發酵後的沼液沼渣,實務上並無法符合服流水標準,為避免執行疑義及法規競合,爰建請於該條或該項條文增列旨揭除外規定,俾利登記飼養牛隻二百五十頭以上畜牧場,取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審查同意者,得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二款及該法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5年3月28日來函,防檢一字第1051471341B號              承辦人:劉冠志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105年3月30日來函,動防畜字第10503146355號              承辦人:張秉浤

  據駐韓國代表處經濟組函報南韓忠清南道洪城市發生豬隻O型口蹄疫,顯示疫情有持續升溫的趨勢,為防範疫情傳入,危害畜牧產業,務請酪農朋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年3月28日防檢一字第1051471341A號函辦理。

二、

避免前往韓國或其他疫區國家之牛、羊及豬等偶蹄類動物飼養場參觀,並勿安排韓國人士參訪國內畜牧場、肉品市場、屠宰場及肉品加工廠等場所。

三、

持續落實門禁管制、人車進出、畜牧場消毒及偶蹄類動物口蹄疫疫苗注射等生物安全措施,並加強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訪視,如發現疑似病例或疫情,應依規定儘速通報轄區動物防疫機關。

四、

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若有異常情形,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並配合執行必要採樣監測及防治作為,以即時發現可疑病例,妥善處置,降低損失。如未通報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撲殺動物不予補償且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五、

如近期曾赴韓國或其他疫區國家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之人員,返國後除應淋浴、更換衣鞋及徹底消毒外,應於一周後始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以確保飼養動物健康及防疫安全。

◎行政院農業委員
105年3月30日來函,農牧字第1050709007號                    承辦人:葉昇炎
  為避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相關事業遭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水汙染防治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公開為情節重大之事業,致有關優惠待遇應停止並追回案,請酪農業者確實遵守該法之相關規定。

【說明】

 

一、

依據南投縣政府105年3月25日輔授環水字第1050050836號函副本辦理。

二、

查某牧場因數次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經轄管環境保護機關認定符合該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一年內經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之要件,爰依同條第2項及第3規定,公開該牧場為情節重大之事業,由提供優惠待遇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停止並追回其違規行為所屬年度之優惠待遇,並於其後三年內不得享受政府之優惠待遇。前開所稱優惠待遇,包含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法律或行政行為所給予該事業獎勵、補助、捐助或減免之租稅、租金、費用或一切優惠措施,合先敘明。

三、

前開違規行為係104年度案例,依法農政機關應追回該年度並停止其後三年之優惠待遇(包括計畫補助之設備、農業動力用電之優惠等),對相關業者之經營不無影響,爰請酪農朋友,確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以避免再次發生類似違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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