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106年10月02日來函,動防衛字第1061045574號 承辦人:吳宜柔 為防範畜禽產品違規殘留藥物,重申畜禽飼養或繫留場所使用消毒藥劑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
【說明】
一、
按家畜、禽飼養場所或肉品市場、屠宰場緊留場使用消毒藥劑,應確實依據消毒藥劑之說明書、標示所載明之稀釋倍數、消毒方法等進行消毒。
二、
畜禽飼養場所或繫留場使用消毒藥劑,應於場內動物清空並經澈底清除糞便、墊料及髒污等有機質後始得為之;場內有動物時不得使用消毒藥劑,使用於場外區域之消毒時亦應避免動物接觸消毒藥劑。場內使用消毒藥劑後,應靜置數小時待消毒藥劑充分作用,再以清水沖洗,然後才能引進動物。如末以清水沖洗者,建議應靜置兩星期後再引進動物。
三、
設有隧道式消毒設施者(如肉品市場、屠宰場及部分之牧場),應使用於未裝載動物車輛之消毒,裝載動物者切勿使用;空軍以隧道式消毒設施進行消毒前,應先澈底洗淨車斗、輪胎、底盤、箱籠之糞便、墊料及髒污等有機質,駕駛艙之方向盤、座椅、腳踏墊及階梯亦應清潔及消毒。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個案再利用許可時,除應變更水染防制許可證(文件),並於其他登記事項登錄(一)資料外,另登錄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日期、字號、核准量。
畜牧業自行使用沼液沼渣作為水產生物養殖或水耕植物種植,且自養殖池或種植池排版畜牧廢水者,應經由核准放流口排放,並符合畜牧業放流水標準。
地方主管機關應確實查核日常排入養殖池或種植池之廢水性質、排入量及畜牧業日常輸(運)送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