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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
600
嘉義市東區彌陀路1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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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
地址:100臺北市南海路37號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05日 |
承辦人:吳恆毅 |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61473266C號 |
電話:(02)8978-7925 |
速別:最速件 |
傳真:(02)2304-7055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電子信箱:hanker@mail.baphiq.gov.tw |
附件:公告pdf檔、公告附件df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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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3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以農防字第1061473266號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含公告附件)1份,請查照。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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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按小反芻獸疫為我國甲類動物傳染病,由副黏液病毒科(Paramyxoviridae)麻疹病毒屬(Morbillivirus)所引起之動物傳染病。山羊及綿羊為主要感受性動物,感染率及致死率可高達100%,傳播方式為直接接觸病畜分泌物、排泄物或短距離飛沫傳播,主要臨床症狀包括高燒、大量眼鼻分泌物、流涎、壞死性口炎、胃腸炎及支氣管肺炎等。 |
二、 |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志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前述規定報告時,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且撲殺不予補償。 |
三、 |
基於畜牧產業之安全及發展,務請輔導所轄羊隻畜養戶落實門禁管制、人車進出及畜牧場消毒等自衛防疫工作,並加強相關防疫宣導,遇有疑似病例立即通報轄區動物防疫機闕,即時反應及處置。另並請呼籲轄內羊隻畜養戶避兔前往中國大陸或其他疫區國家之畜牧場進行參訪或接觸動物﹔如有前往疫區國家,返國後亦須更換衣物,淋浴並徹底清毒,並於1週後方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以確保畜養動物健康及防疫安全。 |
四、 |
檢送小反芻獸疫宣導單張,請廣為向所轄(屬)養羊業者宣導周知。 |
正
本: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附公告pdf檔,請刊登公報)、基隆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屏東縣動物防疫所、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台灣省毛豬產銷班班長聯誼會、中華民國農會、中華民國乳業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臺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臺灣省嘉南羊乳運銷合作社、臺灣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本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 |
副
本: |
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規會、本會資訊中心(附公告odf檔,請刊登網站)、本會畜牧處(均含附件)。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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