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主持人:宋永義委員、王佑桓組長 記錄:周子珺 |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到簿 |
伍、長官及來賓致詞:略 |
陸、報告事項: |
案由一: |
104年度種羊登錄審查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況,報請公鑑。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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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已於「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種羊登錄辦法」(以下簡稱種羊登錄辨法)增列「墾丁山羊」登錄辦法,並自104年度起執行現場審查及登錄總計50頭。 |
二、 |
已聘任官方代表4人(施愛燕委員、吳明哲委員、黃政齊委員、王佑桓委員)、專家學者5人(宋永義委員、王佩華委員、張秀鑾委員、楊价民委員、陳水財委員)及產業代表4人(林浚深委員、魏永芳委員、陳瑞成委員、陳凱祥委員),任期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
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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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黃政齊委員於106年7月16日屆齡退休,為借重其專材持續聘任為專家學者委員,聘任委員人數維持13人。 |
二、 |
請依規劃每年召開本委員會會議,以了解種羊登錄現行執行成效及產業意見。 |
三、 |
請將「種羊登錄辦法」發佈於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官方網站.,俾利推廣與查詢。 |
四、 |
請於「種羊登錄辦法」保留修正時間軌跡(如附件一)。 |
五、 |
餘洽悉。 |
案由二: |
本會104至106年度種羊登錄執行情形,報請公鑑。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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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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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議分析台灣黑山羊、吉安山羊、墾丁山羊登錄頭數逐年下降之原因。 |
二、 |
餘洽悉。 |
案由三: |
本會106年度種羊登錄現場訪察情形,報請公鑑。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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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共訪察17場次,包括畜產試驗所總所、畜產試驗所恆春分所、新聯興農牧場、喬安牧場、晨光畜牧場(高雄)、禾光牧場、靚園畜牧場、大鵬乳羊場、神來畜牧場、成立種肉羊畜牧場及育牧牧場,現場審查共計532頭,依據牧場需求邀請委員協助諮詢共10場次。 |
二、 |
訪察時各牧場所提問題彙整如下:育種目標建立、配種方式之執行建議、仔羊下病之疾病處理、畜舍改善建議、羊農管理系統的操作諮詢、測乳資料的整合應用、榨乳設備與羊農管理系統資訊介接,羊乳價格與合約收購量不符合乳羊業者需求等,本會將再安排適合委員一同前往訪察。 |
三、 |
目前使用羊隻管理系統的登錄牧場包括:畜產試驗所總所、禾光牧場、成立種肉羊畜牧場、靚囡畜牧場、豐順牧場、大鵬乳羊場、高雄晨光畜牧場(陳水財委員提供)。 |
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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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請於未來報告案彙整委員現場訪查報告內容,供其他委員參考及提供建議。 |
二、 |
餘洽悉。 |
柒、討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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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一: |
關於鼓勵畜牧場辦理登錄乙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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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目前現役之登錄種公羊數量較少,欲執行登錄之畜牧場較難購買已登錄種公羊。 |
二、 |
冷凍精液成本較高,受孕率低,對於提升純種羊隻頭數成效不彰。 |
三、 |
辦理登記的種母羊數量多,但因無與登錄公羊配種,多數子代尚未具有辦理種羊登錄資格。 |
四、 |
101年度種羊登錄審查指導委員會曾提出堵育場內公羊之相關案由
(附件2),決議於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種羊登錄辦法(附件均增列第十四條第六款:「具有一般登記或血統登記之種畜所有人得針對該場其有*譜資料可供查詢之種用公羊辦理登錄申請作業,該羊及其子)代均經本會依種羊外觀審查標準審查合格,且該羊外觀評分在七十分以上,並將紀錄其體測數值及出生日期標註於登錄證書上。本規定僅適用於2012年12月31日前出生之公羊。」
,依據此款於101-102年度登錄共62頭公羊(101-102年度登錄公羊共307頭、母羊共1,528頭)。 |
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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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維持目前種羊登錄辦法。 |
二、 |
可提供有辦理乳用種公羊(阿爾拜因及撒能)登錄之畜牧場名單及畜試所恆春分所登錄冷凍精液資訊,供有需求之乳羊牧場參考。 |
案由二: |
關於種羊登錄及登記證書擬增新英文版乙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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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06年7月25日成立種肉羊畜牧場黏多聽症無不良基因檢驗現場審核會議中(附件4),為因應未來種羊國際化,委員建議核發中英並列之證書。 |
二、 |
目前核發證書樣式如附件5。 |
決 議: |
製作英文證書樣版並於下次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供有需要之畜牧場申請。 |
捌、臨時動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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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議一、 |
種羊登錄審核後不需提供紙本證書,可先提供網路版系譜資料供登錄牧場查閱,待已登錄牧場需要時再申請紙本證書,提請討論。(陳凱祥委員) |
決 議: |
同意,自即日起完成登錄程序後,先行洽詢登錄場核發紙本證書意願,再依需求列印寄發證書及依「種羊登錄辦法」收取證書費用。 |
九、散會:下午4時30分。 |
第一條 |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之種羊登錄辦理機構,以輔導各公民營種羊場加速羊種改良為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登錄品種暫定如下: |
一、 |
阿爾拜因(Alpine﹔AL),品種特徵標準與併圖如附錄一。 |
二、 |
努比亞(Nubian﹔NU),品種特徵標準與併圖如附錄二。 |
三、 |
撒能(Saanen﹔SA),品種特徵標準與併圖如附錄三。 |
四、 |
吐根寶(堡)(Toggenburg﹔TO),品種特徵標準與併圖如附錄四。 |
五、 |
波爾(Boer﹔BO),品種特徵標準與併圖如附錄五。 |
六、 |
臺灣黑山羊(TaiwanBlackGoat﹔TW),品種特徵標準與併圖如附錄六。 |
七、 |
吉安山羊(Ji-AnGoat﹔JA),品種特拉夫標準與併圖如附錄七。 |
八、 |
墾丁山羊(Kenting
Goat;KG),品種特徵標準與併圖如附錄八。 |
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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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登錄包括: |
一、 |
一般登記。 |
二、 |
血統登記。 |
三、 |
種羊登錄。 |
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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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登記分基礎登記、補助登記及預備登記。 |
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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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登記為合於下列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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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母)羊出生後三個月以上,經本會依種羊外觀審查標準審查合格者。 |
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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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登記為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 |
一、 |
具有母羊配種日報表及生產仔羊登記卡審核通過之基礎登記母羊(以下簡稱基礎母羊)與種羊登錄公羊(以下簡稱登錄公羊)間所生之仔羊。 |
二、 |
出生後三個月以上羊隻,經本會種羊外觀審查標準審查合格者。 |
三、 |
由外國引進之母羊,檢具可茲証明之外國協會登錄文件,經本會依種羊外觀審查標準審查合格,其外觀評分在七十分以上,且其外國登錄證明文件經審查符合補助登記者。 |
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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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登記為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 |
一、 |
具有母羊配種日報表及生產仔羊登記卡審核通過之補助登記母羊(以下簡稱補助母羊)與登錄公羊間所生之仔羊。 |
二、 |
出生三個月以上羊隻,經本會種羊外觀審查標準審查合格者。 |
三、 |
由外國引進之母羊,檢具可茲証明之外國協會登錄文件,經本會依種羊外觀審查標準審查合格,其外觀評分在七十分以上,且其外國登錄證明)文件經審查符合預備登記者。 |
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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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登記由種畜所有人填具登記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辦理,經本會審查合格後依項發給登記證明書。 |
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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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統登記資料,規定如下: |
一、 |
血統登記資料種類包括母羊配種日報表及生產仔羊登記卡。 |
二、 |
一般登記母羊、血統登記母羊及種羊登錄母羊皆應申報血統登記資料。 |
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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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統登記資料經本會審查無訛後,歸檔列管。 |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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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羊配種日報表由種畜所有人於種母羊接受配種後七日內,向本會申請登記。 |
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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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仔羊登記表由種畜所有人於種母羊分挽後十四日內,向本會申請登記。 |
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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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羊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辦理血統登記: |
一、 |
預備登記、血統登記母羊或登錄母羊與本會認可之登錄公羊間所生之後裔。 |
二、 |
登錄母羊與可茲証明之外國登錄協會登錄公羊間於國外交配所生之後裔。 |
三、 |
臺灣黑山羊其三代血統系譜明確者。 |
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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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辦理種羊登錄。 |
一、 |
由外國引進之純種羊具有經本會認可之外國登錄協會之登錄羊,並檢其可茲証明之外國協會登錄文件,經本會依種羊外觀審查標準審查合格,且其外觀評分在七十分以上者。 |
二、 |
預備登記羊與本會承認之登錄公羊間所生之血統登記仔羊出生後六個月以土,經本會依種羊外觀審查標準審查合格,且外觀評分在七十分以上者。 |
三、 |
登錄公羊與登錄母羊間所生之血統登記仔羊出生六個月以上,經本會依種羊外觀審查標準審查合格,且外觀評分在七十分以上者。 |
四、 |
一般登記母羊連續三胎,其仔羊經審查外觀全數符合品種特徵者,可申請變更為種羊登錄。 |
五、 |
符合第二條之本地品種,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命名通過,且經本會審查無誤者。 |
六、 |
具有一般登記或血統登記之種畜所有人,得針對該場具有象譜資料可供查詢之種用公羊辦理登錄申請作業,該羊及其子代均經本會依種羊外觀審查標準審查合格,且該羊外觀評分在七十分以上,並將紀錄其體測數值及出生日期標註於登錄證書上。本規定僅通用於2012年12月31日前出生之公羊。 |
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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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羊登錄及一般登記須由種畜所有人填具登錄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辦理。去口靜、國外引進則須檢同本會認可之外國登錄協會發給之登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
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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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聘請官方代表二至四人,學者、專家三至七人,產業代表二至四人組成種羊登錄審查指導委員會。經審查血統合格後之種羊發給種羊登錄證書。 |
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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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登記羊或種羊登錄羊,如遇死亡、屠宰、失蹤或撲殺處分時,種畜所有人應於十五日內填寫亡失報告書,向本會報告並繳還登記證明書或登錄證書。 |
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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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登記羊或種羊登錄羊,其所有權如因轉讓或繼承而異動時,讓售人或繼承種畜所有人應填具轉讓申請書並將證書或證明書繳回本會,以補發新證。 |
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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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登錄事項如有錯誤應即報告更正,去口無法更正r予註銷。 |
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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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生血統不實爭議,得申請親子鑑定,鑑定費用由申請者支付,若經証實血統不符峙,該費用則由育種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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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登錄證書如發現有虛偽或不符實情時,除予以收繳並註銷該等證書外,並停止該種畜所有人之登記及登錄申請權一年以上。 |
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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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登錄證書如遇污損或遺失時,應填寫換(補)申請書向本會提出申請補換發,同時註銷原證書。 |
第二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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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擔,費用規定如下: |
一、 |
登錄發證費:每頭一百元。 |
二、 |
一般登記發證費:每頭五十元。 |
三、 |
證書換補費:每頭五十元。 |
四、 |
轉讓證書費:每頭五十元。 |
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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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會種羊登錄審查指導委員會通過,並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