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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時間: |
107年 9月18日(星期二)上午10 時 |
貳、地點: |
本局10樓1011會議室 |
參、主持人:江簡任技正兼科長文全
記錄:黃瓊儀 |
肆、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單 |
伍、主席致詞:(略) |
陸、報告事項: |
一、 |
依據
87年11月4日發布施行之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於94年6月30日訂定發布「動物運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範動物運送應遵行事項。又為配合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業於97年9月3日修正發布本辦法。 |
二、 |
查動物保護法第9條第1項規定,係就運送動物之注意事項以一般性宣示原則訂定,另於同條第2項及第3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動物種類及訂定其運送人員講習等遵行事項之辦法,並於第31條訂有罰則。現行條文係以頻繁、大宗、具特定從業人員之家畜(豬、牛、羊)公告為適用動物種類,其他動物則以動物保護法一般性規定規範,整體動物運送管理以分級管理原則處理。 |
三、 |
103年間發生河馬於運送途中傷亡之情形,監察院自104年6月起亦持續就動物運送議題提出本辦法通用動物之範圍、管理強度等調查意見,且相關動保團體送有將頻繁、大宗運送之家禽納入本辦法之倡議,因此,本會業分別於105年及106年委請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等專家檢視國外相關運送動物規範。 |
四、 |
另因立法院近年多次進行動物保護法修正程序,本會原為配合母法修法進程及協商情形,調整動物運送辦法草案修正進度。由於107年6月動物保護法修正規定,內容尚無涉動物運送,故本會考量實際管理實務及各方意見後,研擬本辦法之修正。 |
決 定: |
洽 悉。 |
柒、討論事項: |
案 由: |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
|
一、 |
本辦法修正草案計7條,重點如下: |
(一) |
為明確適用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之裁罰規定,修正本辦法名詞定義。 |
(二) |
為確保國內經常性頻繁及大宗運送之家禽福祉,及其運送人員落實動物保護,爰增訂本辦法適用家禽之相關規定。 |
(三) |
為確保珍貴稀有野生動物運送福祉,及其運送人員落實動物保護,爰增訂將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育類動物及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納入本辦法適用之相關規定。 |
二、 |
本辦法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及動物保護法相關條文節本如附件。 |
決 議: |
|
一、 |
本辦法修正草案逐條修正如附件。 |
二、 |
後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
捌、臨時動議: |
案 由: |
民眾關心的同伴動物,建議另訂相關運送規範以供遵循,提請討論。(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朱執行長增宏提) |
決 議: |
本會已進行具指導性質之動物運送指引(包括犬貓等動物)草擬作業,作為未來動物運送之依循參考,後續本會將循訂定相關動物福祉指引程序辦理。 |
玖、散會:下午12時20分 |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曾於九十七年九月三日修正發布。近年來運送珍貴稀有動物偶見受傷、死亡之案件,並考量國內家禽之運送亦屬經常性頻繁及大宗運送情形,為提升動物運送之安全性,使運送人員有所遵循,增進動物福祉,愛擬具「動物運送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計八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
配合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用語,將容器、運輸工具分別修正為運送工具、運輸載兵。(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二、 |
增訂運送人員運送動物途中因緊急事故發生危難應為適當處置。(新增條文第五條第三項) |
三、 |
增訂運送家禽之運送工具及運送方式,並以附件列表規範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四、 |
增訂運送瀕臨絕種、珍貴稀有係育類野生動物或海洋哺乳類動物者之運送工具及運送方式。(新增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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