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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開立家畜健康聲明書

  家畜健康聲明書自107年7月9日實施,家畜(豬、牛、羊)皆需檢附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開具之家畜健康聲明書,始得上市或屠宰。若未依規定檢附家畜健康聲明書,或開立聲明書上有重大明顯違規態樣,將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如何取得家畜健康聲明書

1.

請先電洽畜牧場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獸醫或相關承辦人員。

2.

準備畜牧場的相關資料前往鄉鎮市公所(畜牧或飼養登記證、飼養畜種、飼養類型、畜牧場地號、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3.

至鄉鎮市公所領取含有自場防疫編號條碼的空白聲明書。

4.

不可使用至網路上下載無含防疫編號條碼之非正式版本。

正確開立家畜健康聲明書

1.

開立家畜健康聲明書時,注意空白需填寫之部份需親手填寫。

2.

開立時間:本聲明書自填寫時間起48小時內有效,未填「時」者,含開立日2日內有效。超過有效期限、開立未來時間、未填時間或以影印方式開立日期皆為重大缺失。

3.

全場飼養之家畜種類、飼養數量:請勾選家畜種類及填寫數量,未填寫為重大缺失。

5.

本聲明書所涵蓋之本批(車)家畜種類及數量:請勾選家畜種類及填寫數量 ,未填寫為重大缺失。

6.

確定送入市場或屠宰場之家畜絕無感染動物傳染病之臨床症狀後,於立書人欄位上親自簽名。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欄均空白者為重大缺失。非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開立簽署者,涉及偽造文書,併案移送司法機關調查。

7.

正確填寫開立聲明書人的聯絡電話號碼。

附件1

家畜健康聲明書輕微違規 管考態樣及處置方式表 

編號

未符規定態樣

管考態樣及處置方式

1

使用非公告之版本

輔導業者修正,採電話、書面或請其至處(所)進行訪談方式進行,並製成紀錄留存。

2

未填寫開立年份

3

畜牧場(畜禽飼養場)登記證號欄位、名稱欄位(無登記者可空白)或聯絡電話,未填寫或填寫不實

4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姓名欄或簽名欄其一欄位已親筆簽名(可辨識),另一欄位空白者

5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欄電腦打字、影印或蓋章,且簽名欄空白或簽名欄以電腦打字、影印替代

6

家畜數量或種類塗改,未有該欄位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簽章

7

聲明書登載數量與進場數量或屠宰數量誤差超過10%

8

家畜健康聲明書動物所有人及管理人姓名欄及簽名欄不同(人名正體與親簽不同)

9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勾選家畜種類勾選欄,但家畜數量填寫完整

10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簽名欄之簽名方式未能立即辨識,事後經查確定為前揭人員親自簽名者

11

使用未含防疫統一編號條碼之家畜健康聲明書

附件2

 家畜健康聲明書─重大明顯違規  管考態樣及處置方式表

編號

未符規定態樣

管考方式及適用法條

裁罰對象

1

未檢附健康聲明書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裁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2

健康聲明書逾期,超過二天(48 小時)有效期限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裁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3

開立未來日期、開立時間未填(空白)、開立日期為影印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裁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4

防疫統一編號欄位未填寫或填寫不實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裁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5

場址地號(畜牧場或飼養場登記為地址者可填地址)未填寫或填寫不實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裁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6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預定輸送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該批家畜數量未填寫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裁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7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欄及簽名欄均空白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裁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8

有疑似動物傳染病疫情(如異常死亡超過10%、口蹄疫、非洲豬瘟及小反芻獸疫等)仍簽發家畜健康聲明書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裁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9

其他經動物防疫機關查證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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