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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荷蘭種乳牛檢定登記辦法
一、為使未經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荷蘭種乳牛登錄辦法辦理基礎登記之乳牛得有補辦登記之機會特定本辦法。
二、凡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為檢定登記牛
(一)依本會荷蘭種乳牛泌乳能力檢定實施細則參加檢定之乳牛而未通過基礎登記者。
(二)具荷蘭種乳牛之品種特徵而依本會所訂荷蘭種乳牛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經外貌審查合格者。
三、檢定登記牛之畜主或管理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應隨時持有本會登錄辦法第四條所規定之諸表格以應登錄委員或本會職員之查詢。
四、檢定登記牛之泌乳能力達到本會登錄辦法之基礎登記標準或檢定登記牛與優良登錄公牛間所生之仔牛依審查合格者得申請為基礎登記牛。
五、檢定登記牛之所有人,不必申請檢定登記亦不發證書。遇有得申請基礎登記牛時,由本會發給申請乳牛基礎登記通知單(格式五),得依荷蘭種乳牛登錄辦法第七及第八條辦理基礎登記。
六檢定登記牛分娩時,所有人應依本會荷蘭種乳牛登錄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迅速通知本會。
七、檢定登記牛如遇斃死、屠宰、撲殺處分、失蹤或其所有權有因轉讓或繼承而移動時,所有人應於15日內將其原因及日期通知本會。
八、檢定登記牛之登記事項如有錯誤時應即報告更正,如無法更正時,得停止該所有人之其他登記、登錄申請權。
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即行廢止。以後不再適用。
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會登錄委員會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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