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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訂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畜牧產業與事業營運困難之紓困及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畜牧業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倩影響致畜牧產業與事業營運困難之紓困及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畜牧業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畜牧業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畜牧業者,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時,提供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以減少疫情對相關業者及產業之衝擊,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措施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三、

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農產業及事業好困補貼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定營運困難,且其下列資格之畜牧業者,始得適用本措施:

(一)

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中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畜牧場。

(二)

已取得營運許可證或申辦中之禽畜糞堆肥場。

(三)

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四)

已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申辦中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之屠宰場。

(五)

其他經營畜牧相關產業之農民團體及農業企業機構(以下簡稱農企業)。

本措施之貸款利息補貼基準如下:

(一)

新貸案件:自本辦法施行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貸款者,第一年免息。

(二)

舊貸案件: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之利息。

前點第一款之新貸案件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

借款人應檢具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及「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符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

經辦機構應轉請本會畜牧處審查核定並函復經辦機構,始得補貼其第一年應繳利息。

(三)

補貼借款人之應繳利息,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後之利息,免予計收,借款人已繳納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四)

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第四點第二款之舊貸案件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

借款人應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前檢附「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

經辦機構應轉請本會畜牧處審查核定並函復經辦機構,始得補貼其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之應繳利息。

(三)

補貼借款人之應繳利息,自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借款人已繳納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四)

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七、

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結算前開貸款應補貼利息一次,並於同年八月底前及次年二月底前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會畜牧處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經辦機構。

八、

本措施之輔導單位為本會畜牧處。

九、

除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各項貸款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附件一

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

(休閒農場業者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利息補貼者,不適用之)

 

二、

本人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證明符合下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舒困振興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營運困難認定條件(請勾選):

國內拍賣、批發或相關交易場所之運作連續中斷達七日。

農產品拍賣、交易或產地均價低於近三年同期之拍賣、交易或產地均償。

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量低於近三年同期之交易量。

漁船出海作業航次或日數低於近一年同期之航次或日數。

休閒農場近一個月之營業額低於前一年同期營業額百分之十五以上。

農產品外銷量或值低於前→年同期之外銷量或值。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貸款經辦機構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勾選本項者,應提供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之佐證資料)。

三、

本人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符困振興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貸款利息補貼措施,已知悉並已充分瞭解下列事項(未申請貸款利息捕貼者兔勾選):

於貸款利息補貼期間,不得減薪或裁員。違反者,應即收回補貼之利息(非屬法人、團體者,免勾選)。

本貸款利息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以上資料屬實,如經查證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其他未能符合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之相關規定,或有不實或其他不法情事者,本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由貴貸款經辦機構收回貸款,或收回補貼之利息。

此致

( 貸款經辦機構)

                   申請人(簽章)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

(休閑農場業者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舊貸案件利息補貼者,不適用之)

貸款經辦機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

借款人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困振興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營運困難認定條件。

二、

借款人是否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困振興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貸款利息補貼措施(請勾選):

適用貸款利息補貼措施,經查借款人符合下列對象之一:

借款人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之補貼名冊所列對象。

非屬上開補貼名冊所列對象,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認定符合利息補貼適用對象(勾選本項者,應提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局機關認定之佐證資料)。

不適用貸款利息補貼措施。

 經辦人員     覆核     主任(襄理)     秘書(副理)     總幹事(經理)

佐證資料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未能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者,不適用本困貸款及利息 補貼措施,惟借款人如符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及各項貸款辦法或要點規定,得依該等規定申借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辦理本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所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闕,依產業類別區分,農糧業為農糧署、畜牧業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漁業為漁業署、休閒農業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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