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公告實施本市109年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
依 據: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
公告事項: |
一、 |
實施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
二、 |
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範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
三、 |
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市轄內豬、牛、羊、鹿飼養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
四、 |
畜牧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畜牧場出入口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每週更換1次以上。 |
(二) |
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廠集運車及訪客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之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入。 |
(三) |
新引進動物應確認動物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隔離檢疫至少l週以上並完成應該執行之預防注射工作且確定其健康而無潛在感染之虞後,才能進入動物群飼養。 |
(四) |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10%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必要時,應迅速將發病動物群予以撲殺處理,防止疾病擴散。 |
(五) |
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通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
(六) |
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槽,供員工進出消毒用。 |
(七) |
畜舍空出時,必須澈底洗刷乾淨,並經消毒後應空置1週以上才能引進動物飼養,飼養前再進行消毒1次。 |
(八) |
注射用器械、針頭於每次使用後,清洗乾淨行煮沸消毒,方可再度使用,每支針頭以注射1欄為主,尤其是病畜欄應分開使用,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
(九) |
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
(十) |
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特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正確倍數使用,畜牧場對於防範甲類動物傳染病(養豬場:非洲豬瘟、豬瘟及口蹄疫;牛、羊、鹿飼養場:口蹄疫),應使用有效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全場澈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
(十一) |
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聘任之責任獸醫師、特約獸醫師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
(十二) |
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設施,並於候鳥度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隻。 |
五、 |
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1週更換1次以上。 |
(二) |
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廠集運車及訪客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之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出。 |
(三) |
場區各繫留場應於每日拍賣或屠宰作業結束後澈底消毒。 |
(四) |
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特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正確倍數使用,對於防範甲類動物傳染病(豬隻拍賣或屠宰場:非洲豬瘟、豬瘟及口蹄疫;牛、羊、鹿屠宰場:口蹄疫),應使用有效消毒劑種類及稀釋正確倍數全場澈底消毒。 |
(五) |
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應指派消毒作業管理人員負責每日記錄及指揮消毒作業人員依規定進行消毒作業。 |
(六) |
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休市(宰)日繫留場應保持淨空,並於場區及繫留場諾夫底洗刷乾淨後派員進行擴大消毒。 |
六、 |
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動物運輸業者及產銷業者應配合辦理,這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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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 黃偉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