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4月8日核定之109年度「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項下毛豬產銷履歷及109年4月7日核定之109年度「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項下乳牛、肉牛及肉羊相關業務案辦理。 |
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項下毛豬產銷履歷相關工作與「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項下乳牛、肉牛及肉羊相關業務案,特訂定109年度家畜產品經營業者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三、 |
109年度家畜產品經營業考取得產銷履歷後,向本所申請補助資格審查,通過後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中央畜產會)撥款。 |
四、 |
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方式區分為: |
(一) |
對新加入者之補助方式: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1月6日止,一律給予2/3補助1年(即新加入尚未領過補助且維持驗證有效者,補助該年度發生之驗證費用,以補助基數2/3為上限,基數為
80,100元)。 |
(二) |
對已加入者(108年度前已加入且維持驗證有效者)補助2/3(即各年度補助該年度發生之驗證費用,以補助基數之2/3為上限,基數為63,000元)。 |
五、 |
本要點補助之品工員區分為: |
(一) |
豬隻品項部分(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且其驗證產品須有109年度追溯號碼): |
1. |
補助養豬場新加入者5場;已加入者的場。 |
2. |
補助豬隻屠宰分切加工廠(含販售點分切處)新加入者5廠;已加入者25廠。 |
(二) |
肉牛品項部分(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 |
1. |
補助肉牛場新加入者2場;已加入者9場。 |
2. |
補助肉牛屠宰場已加入者4場。 |
3. |
補助牛肉分切廠已加入者3廠。 |
4. |
補助牛肉加工廠已加入者2廠。 |
(三) |
牛乳品項部分(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 |
1. |
補助乳牛場已加入者9場。 |
2. |
補助乳品加工廠已加入者3廠。 |
(四) |
肉羊品項部分(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 |
1. |
補助肉羊場新加入者2場﹔已力入者6場。 |
2. |
補助肉羊屠宰分切廠已加入者1廠。 |
(五) |
各品項受補助場數得在本要點各品項實際補助總經費額度內予以調整。同年度內申請新加入驗證或已加入驗證費用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
六、 |
申請產銷履歷驗證補助作業流程: |
(一) |
申請: |
1. |
申請書須檢附內容: |
(1) |
申請書(如附件一)。 |
(2) |
畜牧場登記證書或公司(工廠)登記證之影本,若無紙本登記證者,應檢附縣市政府核可公函影本或經濟部商業司網站(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列印可茲證明公司或工廠登記資料之網頁文件(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加蓋畜牧場或公司或工廠及負責人印章或負責人授權書及其核章)。 |
(3) |
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證書影本及驗證單位函知通過驗證之公函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加蓋畜牧場或公司或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
(4) |
驗證相關費用憑證正本(恕不接受影本)。 |
(5) |
申請豬隻品項者需檢附「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網址:http://taft.coa.gov.tw/)」(查詢109年追溯號碼)。 |
2. |
申請者檢具申請書及完整相關詮明文件,依各品項別,最遲於109年11月6日(含)以前(寄件郵戳為憑),以掛號(每件掛號僅限l件申請案)郵寄至下列單位: |
(1) |
豬隻品項: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地址:71246台南市新化區牧場112號),電話的-5911211分機2932。 |
(2) |
肉牛與肉羊品項: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恆春分所」(地址:94644屏東縣恆春鎮墾丁里牧場路1號),電話08-8861341分機 237。 |
(3) |
牛乳品項: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新竹分所」(地址:36843苗栗縣西湖鄉五湖村埠頭面207-5號),電話的7-911693分機240。 |
3. |
申請書可至本所網站http://www.tlri.gov.tw/公開資訊/產銷履歷下載或來電索取。 |
(二) |
審查: |
1. |
由本所、恆春分所及新竹分所各成立「家畜產品經營業者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補助費用審查小組」(以下筒稱審查小組)審查,將具備上述資格之家畜產銷履歷經營業者依下列原則,分別審查豬隻、肉牛、肉羊及牛乳品項申請案。 |
2. |
經審查後,如家畜產銷履歷經營業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足峙,經以公文通知補件後,申請者最遲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件。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放棄本次申請而予以退件。 |
3. |
審查補助優先順序:依寄件郵戳時問順序補助,補助額度用完為限。 |
4. |
豬隻品項審查小組於本年9、10及11月各召開一次審查會進行審查;肉牛、肉羊及牛乳品項於11月進行審查。 |
5. |
豬隻品項經審查小組審查後,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業者及中央畜產會,副本陳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及上網公布。 |
6. |
肉牛、肉羊及牛乳品項經審查小組審查後,將審查結果逕行通知各申請業者及中央畜產會,副本陳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及本所,並上網公布。 |
7. |
依審查結果通知符合補助規定之家畜產銷履歷經營業者,依規定期限內,檢附切結書、領款收據(如的件二、三)及其領人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掛號郵寄至中央畜產會,俾供撥款。 |
七、 |
受補助之家畜產品經學業者,應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本所輔導家畜產銷履歷相關工作。 |
八、 |
本要點經本所所務會報通過,並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後,委託本所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