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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廢止乳業管理規則有關事宜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二)下午二時
二、開會地點:本會九○六會議室
三、主 持 人:程處長中江 紀錄:邱紹清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略)
五、主席致辭:(略)
六、報告事項:
(一)
為配合政策輔導發展酪農事業需要,於民國六十二年六月由經濟部訂定發布乳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據以管理國內乳業,並經六十四年十一月、七十九年六月(改由經濟部、行政院衛生署及本會會銜)、八十二年七月及八十八年六月四次修正,二十七年以來,在相關主管機關之協調與分工合作及業界等之遵守與配合之下,國內乳業穩定發展,民國六十二年酪農戶838戶、飼養乳牛14,370頭及年產牛乳37,640公噸,八十八年分別為838戶、120,510頭及338,005公噸,提供國人營養食品,促進國人健康,並繁榮農村經濟。
(二)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五十六年八月)、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五十八年三月,工業管理輔導法草案八十九年七月立法院一讀)、農業發展條例(六十二年九月)、食品衛生管理法(六十四年一月)及畜牧法(八十七年六月)等相關法令相繼制定公布或訂定發布實施,而本規則條文都涉及上述相關法令或命令,且本規則訂定發布後,衛生署、工業局及本會相繼設置,主管機關亦修正為在中央依業務性質分別為工業、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有其重複性。此外,行政程序法於八十八年二月制定發布,將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明定法規命令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本規則於八十七至八十八年間曾擬檢討修正部分限制人民權利之條文,即因該法之即將實施而擱置,為配合該法之實施及順應市場自由開放趨勢,檢討本規則已完成其階段性任務,回歸各法令依法管理,此時應為最佳時機,爰此,特召開本會議。
七、研商結論:
(一)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實施及順應市場自由開放趨勢,經檢討乳業管理規則已完成其階段性任務,相關管理規定宜回歸各法令依法管理,該規則並由本會會銜經濟部及行政院衛生署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二)
現行乳業管理規則有關規定回歸各相關法令依法管理參考內容:
乳業管理規則
相關法令或標準
第四條
中國國家標準
第五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中國國家標準
第六條
畜牧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七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廠農契約
第八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廠農契約
第九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廠農契約
第十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草案)、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一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二條
畜牧法、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三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四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六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七條
廠農契約
第十八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九條
中國國家標準(由本會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
第二十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不符現行國際貿易管理規定予以刪除
第二項工廠管理輔導導(草案)
第二十九條
商品檢驗法、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草案)、食品衛生管理法、
農業發展條例
第三十二條
農業發展條例、工廠管理輔導法(草案)
第三十三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廠農契約、農業發展條例、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四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工廠管理輔導法(草案)、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畜牧法、商品檢驗法
(三)
必要時,由本會建議或協商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部工業局等乳業管理有關機關,加強對乳品及乳品工廠之管理。
(四)
廢止乳業管理規則並非乳業從此無法管理,而是回歸法制面,並回歸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法管理,請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及臺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加強宣導。
(五)
由本會負責將乳業管理之相關法規予以彙整並編印成冊,俾供業界參考及遵循。
八、臨時動機:
發酵乳之中國國家標準與乳業管理規則第四條定義不符疑義案(中華民國酪農協會提)
結論:中華民國酪農協會於會後可隨時提出具體內容及建議,俾供本會研辦。
九、散 會:下午五時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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