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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應標示之過敏原增加為11項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建檔日期:107-08-21/更新時間:111-10-27

  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訊息,參考國際規範及國人發生食品過敏之臨床調查資料,衛生福利部於107年8月21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下列11項: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另過敏原醒語之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並增列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之方式。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依需要做選擇。本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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