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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灣區種豬發展基金會 二品種豬登記辦法
Agrkb 發佈於 1997/6/6 (2035 次瀏覽)
財團法人臺灣區種豬發展基金會 二品種豬登記辦法

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三日基金會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議通過實施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基金會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修正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財團法人台灣區種豬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促進二品種母豬性能以改良
我國二品種母豬之血統及品質特訂定二品種豬登記辦法( 以下簡稱本法 )。

第 二 條:本法所訂二品種豬登記暫定藍瑞斯與約克夏間之後代母豬。

第 三 條:本法登記種類規定如下:
一、基礎登記。
二、基礎產子登記。
三、產子能力登記。

第二章 登 記

第 四 條:凡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辦理登記:
     一、基礎登記為合於下列各項者:
       1具有其品種特徵而雙親為同品系者。
       2具二品種特徵而發育良好、兩側乳頭數各七個以上及外貌正常者。
       3生後六個月齡以上,十個月齡以下,經本會種豬登錄委員會依審查標準審
查合格其得分在七十分以上者。
二、基礎產子登記為合於下列各項者:
1依本會種豬登錄辦法經登錄之公豬與本法所訂基礎登記母豬間所生之仔豬。
2具二品種特徵而發育良好、兩側乳頭數各七個以上及外貌正常者。
3同窩仔豬數七頭以上且均具相同之毛色與外貌特徵經審查合格者。
4母豬配種後一週內已將配種資料向本會申報者。(逾時以補證收費)
5母豬分娩後25天內已將分娩資料向本會申報者。(逾時以補證收費)
三、產子能力登記為合於下列各項者:
1基礎產子登記者達十二個月齡以上分娩,分娩時同窩仔數十頭以上且均無
一不正常之畸型者。
2經本會依出生存活頭數與三週齡窩重等資料,經統計分析後其成績於同期
達全群之前10%者。

第 五 條:基礎登記或基礎產子登記由種畜所有人填具申請書提出登記:
1基礎登記使用母豬基礎登記申請書(格式R-1)。
2基礎登記母豬配種申報使用母豬配種日報表申請書(格式R-2)。
3基礎產子登記使用基礎產子登記申請書(格式R-3)。

第 六 條:經基礎登記後發給基礎登記證明書( 格式R-5 )。

第 七 條:經本會電腦處理後確認為產子能力登記者,由本會主動發給產子能力登記證明書
(格式R-7)。


第四章 附 則

第 八 條:經基礎產子登記子豬之所有權如因轉讓或繼承而移動時,讓售人或繼承畜主應於
十五日內填具登記轉移申請書( 格式R-4 )並向本會提出轉移申請,經本會確
認後發給登記轉移證明書( 格式R-6 )。

第 九 條:登記證書如遇毀損、遺失或登記豬轉售時,所有人應檢同原證書以書面向本會申
請換發或補發,同時將原證書註銷。

第 十 條:登記或產子能力登記如發現有虛偽或不正情事時註銷其登記或產子能力登記並繳
還證書。

第十一條:登記如有錯誤時應即報告更正,如無法更正者照第十條處理。

第十二條:登記費及產子能力登記費與其他費用規定如下:
   1基礎登記        每頭   60 元
   2產子能力登記      每頭   100 元
   3登記轉移證書      每頭   40 元
   4基礎登記證書更換或補發 每件   60 元
   5登記轉移證書更換或補發 每件   40 元
   6資料更正基本費     每件   200 元
   7資料更正費       每筆   20 元
   8申請書         每本   100 元
     上述規定費用應於申請時一次繳清,其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十三條:登記及產子能力登記之簡單符號規定如下:
1基礎登記 ---- 『基』
2基礎產子登記 ---- 『基子』
3產子能力登記 ---- 『產』

第十四條:二品種豬淘汰時畜主應向本會聲明,由本會註銷該二品種豬之登錄資料。

第十五條:本規章經本會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董事會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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