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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由 Anonymous 發佈於 2001/7/3 (3208 次瀏覽)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National Animal Industry Foundation
網址:http://www.naif.org.tw
通訊處:台北市溫州街14號4樓
電話:02-23638724
傳真:02-23620577


一、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農牧字第八八一一九七四一號
第 一 條本辦法依畜牧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三 條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中央畜產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畜牧團體捐助。

三、其他捐贈。

四、孳息。

五、服務費。

辦理畜牧產銷業務之其他基金會,於中央畜產會成立後,其業務與中央畜產會重複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依民法規定辦理解後,其賸餘財產捐贈中央畜產會。

第 四 條中央畜產會之業務如下:

一、畜產品產銷不平衡時,協調畜牧團體或畜牧場擬訂各項因應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二、提供有關飼料、動物用藥品等重要畜牧資材供需之資訊。

三、為穩定重要畜產品之價格,得協調農民團體或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批發市場內買入、賣出或辦理該項畜產品之共同運銷。

四、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協調個別畜產品有關之畜牧團體、畜牧場、飼養戶、販運商及消費者代表,擬定該項畜產品之生產數量及適當價格。

五、協助畜牧團體執行主管機關所定之畜牧政策。

六、其他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有關畜牧產銷建議事項。

第 五 條中央畜產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主管機關副主任委員兼任。董事由主管機關依第七條之規定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第 六 條中央畜產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監察人由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

第 七 條中央畜產會之董事及監察人,由主管機關自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及農業相關機關人員。

二、對畜牧產銷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相關畜牧團體及農企業界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及監察人,其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八 條中央畜產會置審議委員若干人,分別組分家畜、家禽及貿易三個審議委員會,各以審議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審議委員及召集人,由董事長就相關畜牧團體、農企業界人士及專家、學者中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審議委員會為董事會之諮詢機構。

第 九 條中央畜產會置執行長一人,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綜理會務;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襄助執行長處理事務。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副執行長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十 條中央畜產會得設五至七組,辦理有關之事項,在組之下得分課辦事,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
第 十一 條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至中央畜產會服務。
第 十二 條中央畜產會應訂定人事管理、事務管理、財務管理、會計制度業務營運管理等規定。

前項各類規定,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 三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二、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種豬登錄執行要點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育純種豬,並增進其能力以改良我國豬隻之品質,特訂定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種豬登錄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 二 條: 本要點所稱種豬登錄暫定下列各品種豬:
    一、藍瑞斯。
    二、約克夏。
    三、杜洛克。
    四、漢布夏。
  第 三 條: 種豬登錄種類,規定如下:
    一、純種豬血統登錄。
    二、種豬繁殖能力登錄。
    三、種豬產肉能力登錄。
    四、高等榮譽登錄。

第二章 純種豬血統登錄
  第 四 條: 本要點所稱「基礎血統資料登記」為純種豬之配種與分娩紀錄;「血統登記」為未登錄之純種豬經本會審查合格之轉移;「純種豬登錄」為純種豬血統與性能登錄。
  第 五 條: 基礎血統資料登記種類,規定如下:
    一、種母豬配種日報表。(格式A-5)
    二、生產仔豬登記卡。(格式A-6)
  第 六 條: 種母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種畜所有人得申請辦理基礎血統資料登記。
    一、合於下列之一者:
     1.登錄種母豬。
     登錄種母豬與本會認可之外國種豬協會血統登記之種公豬精液間所生之未受辦理純種豬登錄後裔種母豬。
     2.登錄種母豬與其由國外交配並可資證明之外國種豬協會血統登記種公豬間所生之未受辦理純種豬登錄後裔種母豬。
     3.登錄種公母豬間所生之未受辦理純種登錄後裔種母豬。
    二、具有品種特徵,發育良好,外觀正常,無重大缺點及兩側乳頭數各在六個以上且排列整齊者。
  第 七 條: 種母豬配種日報表(格式A-5)由種畜所有人於種母豬接受配種後七日內以投遞方式向本會申請登記(逾時以補證收費)。
  第 八 條: 生產仔豬登記卡(格式A-6)由種畜所有人於種母豬分娩後廿五日內以投遞方式向本會申請登記(逾時以補證收費)。
  第 九 條: 基礎血統資料登記經本會審查無訛後,歸檔列管。
  第 十 條: 凡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辦理血統登記。
    一、登錄種母豬所生之後裔豬。
    二、依本要點所訂條款之規定辦理基礎血統資料登記者。
  第十一條: 種畜所有人如因轉讓或繼承而移動時,應於十五日內依品種別填具血統登記申請書(格式A-7、A-8、A-9、A-10)向本會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 登錄種豬之血統登記依本要點第廿九條之規定處理之。
  第十三條: 因轉讓或繼承而移動之豬經本會審查合格後,發給血統登記證明書(格式C-6)。
  第十四條: 二度或以上之血統登記及畜主轉讓登記之取消,依本要點第卅一條之規定處理之。
  第十五條: 凡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辦理純種豬登錄。
    一、合於下列之一者。
     1.由外國引進之純種種豬具有經本會認可之外國種豬協會血統證明文件(本會認可之外國種豬協會如附表一)。
     2.由純種豬登錄母豬經規定辦理基礎血統資料登記所分娩之純種後裔豬。
     3.具有本會核發之血統登記證明書之純種豬。
    二、出生後六個月以上,十月齡以下,合於本會訂定之種豬審查標準,並經本會審查得七十分以上。
     1.藍瑞斯體型審查標準。( 附件一)
     2.約克夏體型審查標準。( 附件二)
     3.杜洛克體型審查標準。( 附件三)
     4.漢布夏體型審查標準。( 附件四)
  第十六條: 純種豬登錄由畜主或管理人(以下統稱種畜所有人)依品種別填具純種豬登錄申請書(格式A-1、A-2、A-3、A-4)向本會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 經本會純種豬登錄審查,合格之種豬(以下簡稱登錄種公/母豬),本會發給純種豬登錄證書(格式C-1)。

第三章 種豬繁殖能力登錄
  第十八條: 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繁殖能力登錄。
    一、種母豬:依本會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實施細則(附錄五)規定,經檢定合格者。
    二、種公豬:經交配三頭不同之種母豬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第十九條: 經本會檢定合格後,發給繁殖能力登錄證書(格式C-2)。

第四章 種豬產肉能力登錄
  第二十條: 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產肉能力登錄。
    一、個體檢定豬: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種豬性能檢定站或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合格者。
    二、種母豬後裔檢定: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公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三、種公豬後裔檢定: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母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第廿一條: 經本會審查合格後,發給產肉能力登錄證書(格式C-4)。

第五章 高等榮譽登錄
  第廿二條: 經繁殖能力登錄之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高等繁殖能力豬。
    一、種母豬:於分娩後十五個月內經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合格三次者,或經與三頭不同種公豬交配所生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二、種公豬:經與五頭不同種母豬交配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十二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第廿三條: 經本會檢定合格後,發給高等繁殖能力登錄證書(格式C-3)。
  第廿四條: 經產肉能力登錄之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高等產肉能力豬。
    一、個體檢定豬:兼有種豬繁殖能力登錄及個體檢定合格為產肉能力登錄豬,經與二頭不同之種公/母豬交配,其後裔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二、種母豬後裔檢定:兼有種母豬繁殖能力登錄及種母豬後裔檢定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
    三、種公豬後裔檢定:兼有種公豬繁殖能力登錄及種公豬後裔檢定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
  第廿五條: 經本會檢定合格後,發給高等產肉能力登錄證書(格式C-5)。
  第廿六條: 經本要點第廿四條取得高等產肉能力登錄且其祖、親代均為本會之純種登錄豬者,得獲登錄為「梅花獎」,並頒予梅花獎獎牌。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七條: 純種豬登錄申請案或血統登記申請案,如因基礎血統資料登記有誤而無法核發證書時,應依本要點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資料修正後,本會再予核發。
  第廿八條: 登錄種豬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註銷其登錄。
    一、種母豬經純種豬登錄後一年之內無任何基礎血統資料登記者。
    二、經純種豬登錄五年以上,未留有經本會審查純種豬登錄合格後裔者。
  第廿九條: 登錄種豬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種畜所有人應向本會申請資料修正。
    一、種豬如因畜主轉移而變更種畜所有人名稱時,應由新任畜主填具登錄資料變更申請書(格式A-11),並檢同原核發之純種豬登錄證書正本,向本會申請修正並換發新證書。
    二、種豬如因基礎血統資料登記資料有誤而需修正純種豬登錄資料時,需繳還原核發純種豬登錄證書,並依本要點第三十條之規定向本會申請修正及換發新證書。
  第三十條: 基礎血統資料登記如遇有修正時,種畜所有人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基礎血統資料登記如因漏寫、誤寫、字跡潦草、複寫不明、或現場誤報時,種畜所有人需影印基礎血統資料一份並修正錯誤資料及在修正處認印後,寄交本會修正。
    二、經本會歸檔列管之基礎血統資料登記,遇有修正時,需照本款前項之規定辦理,如不能更正者,依本要點第卅四條之規定處理之。
  第卅一條: 血統登記豬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種畜所有人應向本會申請資料修正。
    一、申請血統登記豬,如有二度或以上之畜主轉讓時,前任種畜所有人應繳還原核發血統登記證明書,並依本要點第十一條之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修正資料。
    二、血統登記豬,如因故取消轉讓時,原種豬所有人應填具取消畜主轉讓登記申請書(格式A-12)向本會申請刪除轉讓登記,並繳還血統登記證明書。
  第卅二條: 純種豬登錄證書如有毀損或遺失時,種畜所有人應填具純種豬登錄證書換(補)申請書(格式A-13),向本會申請換(補)證書。
  第卅三條: 血統登記證明書如有毀損或遺失時,種畜所有人應填具血統登記證明換(補)申請書(格式A-14),向本會申請換(補)證明書。
  第卅四條: 登錄、登記事項如發現有虛偽或不正確情形時,本會得取消種畜所有人之登錄、登記申請權。
  第卅五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另訂,報農委會備查後實施。
  第卅六條: 本會各項業務之簡單規定如下:
    一、純種豬登錄:『種』
    二、繁殖能力登錄:『繁殖』
    三、高等繁殖能力登錄:『高繁』
    四、產肉能力登錄:『產肉』
    五、高等產肉能力登錄:『高產』
    六、配種日報表:『配種卡』
    七、生產仔豬登記卡:『生產卡』
  第卅七條: 辦理登錄、取消登錄,或更正登錄時,應將其登錄或其他必要事項予以公告。
  第卅八條: 種豬淘汰時畜主應向本會聲明,由本會註銷該種豬之登錄資料。
  第卅九條: 本要點所定證、書、表、證明文件之格式,由本會定之。
  第四十條: 本要點-經本會種豬育種改良工作推動小組審議後,報農委會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中央畜產會第一屆董監事名單

董事長﹕陳武雄
常務董事:陳武雄、尤弘亮、洪文良、許文富、陳保基
董事:李金龍、邱仕炎、張敬昌、陳建斌、陳瑞隆、程中江、黃崑虎、黃萬傳、黃榮峰、鄭金連
常務監察人:黃雪雲
監察人:黃雪雲、陳敦芳、許欽松


種豬性能檢定站種豬拍賣投標細則

一、 拍賣會採電子器拍賣(若故障則採手動拍賣)完檢種公豬底價15,000元,每次加價500元,以最高價者得標。
二、 承購者(除政府機構外)需先繳納現金一萬元作為保證金,並取得投標資格,未得標者保證金無息退回,得標者抵繳豬款;得標而於規定期間不提領豬者,不退還其保證金。
三、 承購人(除政府機構外)憑承購單繳款(以現金、銀行本票或經送檢者背書之即支票理)並領提豬單,憑提豬單於二日內每日下午五時前提領完畢,未提領由檢定站全權處理。承購人應自洽運豬車載運種豬,種豬出站後因運輸造成之死傷,檢定站概不負責。
四、 成交豬隻之發票收據由送檢單位寄奉。
五、 種豬成交後底價歸畜主所有,成交價款若未超過新台幣壹拾萬元,則超過底價部份之70%屬畜主所有,其餘30%由畜主捐助本會。成交價款若高於新台幣壹拾萬元,除依前項辦理外,高於壹拾萬元價款之50%屬畜主所有,其50%由畜主捐助本會。以利本計畫之延續與發展。
六、 合格豬隻如未售出,原畜主可優先領回該豬隻。不願領回者,由檢定站代為淘汰(公豬先以藥劑注射去勢) ,其價款屬原畜主所有。
七、 若經拍賣得標而不提領豬者,豬隻及押標金歸還畜主。
八、 拍賣出售豬隻若有生殖缺陷,承購人應於該豬十月齡內,以書面向檢定站申請,協助解決為原則。
九、 種公豬若有陰莖畸形,送檢者負責換豬。確診無性慾、無精虫、正常精虫稀少且無法改善由本會退還該豬收取之捐助款,不另換豬。
十、 本會得徵詢當期送檢豬場送女豬參與拍賣,月齡6-8個月、體重90公斤以上,需具血統證明書及健康證明書,拍賣底價12,000元成交價款之80%歸畜主所有,20%捐助本會;未成交者收取底價10%作為捐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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