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場種羊拍賣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台東種畜繁殖場種公羊推廣須知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新訂
第一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台東種畜繁殖場為推廣優良種羊,依據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公佈羊隻推廣實施要點訂定本須知。
第二條、 九十七年度種公羊展售會所提供種公羊資料,係供參考之用,實際以現場展售為準。
第三條、 每頭推廣羊分別賦予編號,九十七年七月四日推廣會當天上午十時至上午十時三十分公開展出,受理投標。上午十時三十分起陸續開標。
第四條、 參加種公羊推廣投標者,資格不予限制,不得代理、應親自投標,唯應備妥身分證明文件,經登記、繳交保證金(每頭貳千元),憑保證金收據領取投標單。
第五條、 本次種公羊推廣為公平原則採取抽籤制,參加投標者,應於標單上簽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連絡電話,填上選購種公羊編號、投入指定之票箱內。待投標時間結束後,若該羊只有一人投標,則投標者得到此羊的購買權,若有多人同投一羊時,以抽籤決定一位買主取得購買權。
第六條、 標單如有塗改或不符規定,即予無效。標單如有誤填、更改,投標人應於開標之前向主辦單位換領新標單填寫。
第七條、 投標人不得有聯手圍標、綁標等情事,主辦單位得宣布取消投標人資格。
第八條、 投標人一旦得標,於購買時立即羊隻磅重,價格依照體重乘以每公斤售價計算,應即繳清款項,於推廣會結束後貳個小時內將羊隻運走,主辦單位不負逾時保管責任。成交羊隻之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交給得標人。得標人在羊隻成交前,不得要求轉讓他人。得標人若自行廢標,對得標之羊隻無要求權,主辦單位得沒收其保證金。
第九條、 未得標之投標人應即持保證金收據,向主辦單位換領保證金。
第十條、 本項推廣,羊隻成交以現金為之。價款結清後,本場將開出羊隻放行條及防疫證明,買主於離開本場,務必將羊隻放行條交於大門守衛。
第十一條、 推廣出售羊隻若有生殖缺陷,承購人應於承購日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場申請以協助解決為原則,不得再請求退還或更換。
第十二條、 推廣羊隻均依場內防疫措施正常飼養管理,但無法保證無特定病源,投標人應自行評估羊隻之各項疾病風險,售出後不得再請求退還或更換。
第十三條、 未及備載事項,主辦單位得以隨時增訂並於推廣會場說明。
2005年9月30日種公羊推廣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