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種羊展售活動辦法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2004年11月23日(93)中華羊協第358號函
一、目的: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與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為配合國內種羊登錄工作,推廣優良種畜,加速國內羊群更新,提昇羊群泌乳及生長性能,降低羊農生產成本,辦理本活動,以推廣優良種羊。
二、活動時間: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時間 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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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10:30 展售、比賽羊隻報到
10:30~11:00 種羊及女羊審查
11:30~12:00 女羊選美比賽
12:00~14:00 種羊展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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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活動地點:台南縣白河鎮種豬改良聯誼會展示拍賣場。
(台南縣白河鎮中山路2-136號)
四、展售羊隻由主辦單位聘請「中央畜產會種羊登錄審查委員」審查之。
五、展售種羊應為現行登錄羊隻品種之一(阿爾拜因、波爾、努比亞、撒能及吐根堡)。
六、展售種羊以參加九十三年種羊血統登錄(或一般登記)為限。並應檢附種羊之血統證書或一般登記證書。
七、有意參加競標購買種羊者及參加女羊選美比賽之業者,應依規定填妥報名表報名。
八、參加展售的種羊,應經國內防疫、檢疫單位年度檢疫合格,且須符合各項防檢疫規定。畜主於報名時,需附檢疫合格場證明文件。主辦單位得要求種羊畜主出具防檢疫證明,進行必要之查驗。
九、畜主於展售日上午九時半至十時半,運載羊隻至會場辦理報到。完成報到手續之種羊,除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拒不展售。
十、競標者資格未予限制,唯應完成報名手續並親自到場,經查驗身分證明文件、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取得主辦單位發給之手牌即可參加競標。
十一、 展售羊底價,主辦單位得參考畜主底價訂定之。
十二、 競標者不得有聯手圍標、綁標等情事,主辦單位一旦發現上情得宣佈取消競標者資格並沒收保證金。
十三、 無人標購之羊隻,主辦單位在徵詢畜主同意下,得做第二次標售。
十四、 交易完成,得標者應即繳清款項,並於當日自行領回羊隻,拍賣會結束後主辦單位不負羊隻保管之責。成交羊隻之相關證明文件,畜主應一併移交得標者。
十五、 得標人在羊隻成交前,不得轉讓他人。
十六、 得標人若未履行繳清款項,對所選購羊隻無要求權,主辦單位可沒收其保證金。
十七、 未得標者應持保證金收據,向主辦單位領回保證金。
十八、 羊隻交易以現金為之。
十九、 種羊買賣於主辦單位見證下完成交易,主辦單位得向賣方酌收成交手續費千分之廿。
二十、 拍賣過程若有紛爭,應當場處理並解決。
二十一、展售羊隻在拍賣前,由畜主看管,結標後,由得標人負責。主辦單位對於羊隻展售過程所生任何事故,不負連帶責任。
二十二、未及備載事項,主辦單位得隨時增修訂,並於會場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