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第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2012.6.27)(2012年7月2日台種鈞字第706號函)
一、時間: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下午5時整
二、地點:嘉義真北平餐廳
(嘉義市吳鳳南路405號(0五)二二八六六五九)
三、出席人員:(詳如簽到簿)
理事:汪志光、楊正宏、陳鈞銘、林志達、陳加法、許英徹、王銘儀、蕭錦堂、張清龍、許順貴。
監事:廖大福、張耿彰、蕭榮泉、邱進田、黃朝和。
請假:李春榮、李新覺、陳高文、蔡適聰、洪光榮。
四、主席:陳理事長鈞銘紀錄:劉桂柱
五、報告事項:
(一)會務暨工作報告。
(二)監察報告。
六、討論提案
案由一:本會會員場種豬送血樣檢測緊迫基因,結果為雜合子基因型(AB),送檢豬場如再覆檢該頭種豬緊迫基因,需由本會派員督導再抽血樣覆檢,提請討論。
說明:會員場種豬送血樣檢測緊迫基因,結果為雜合子基因型(AB),為使再檢測結果更正確,覆檢時需由本會派員督導抽血樣,再覆檢。
決議:照案通過,即日起實施。
案由二:參加本會舉辦比賽拍賣會之種公、母豬於銷售時須辦理血統登錄,並檢附血統登錄證明書,提請討論。(王銘儀理事提案)。
說明:
一、本案已實施半年,對於比賽拍賣會參賽種豬附血統登錄證書仍有資料不全或來不及登錄之情形,提請討論。
二、參考資料: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畜牧法施行細則第三章:種畜禽及種源管理第15條:種畜禽業者於銷售已辦理血統登錄之種畜禽或種源時,應檢附血統登錄證明書。
決議:繼續辦理,並請各會員場按時寄送各項資料以利作業。
案由三:種豬九月齡體型、腳蹄及產精性狀評選成績,納入種豬登錄體系,增進其能力以改良我國之豬隻品質,提請討論。
說明:詳見附件3
決議:照案通過,建請中央畜產會納入評鑑體系中列入討論。
七、臨時動議:無
八、散會。
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2012年度工作報告(1至6月)
項目 | 工作說明 | 執行進度 | 主辦單位 | 備註 |
一、 會務 (一)會議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4其他 (二)財務 (三)其他 二、 業務 (一)種豬比賽展示會 (二)種豬基因檢測 (三)種豬檢定 (四)建構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衛生預警體系計畫 (五)輔導畜產業產銷轉型升級計畫 (六)種豬場假性狂犬病(PR)清除計畫 (七)養豬產業結構調整計畫 | 2012年3月27日召開第5屆第2次會員大會、第5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依規定編訂各項財務報表。 協助會員種豬場舉行種豬比賽展示會推廣優良種豬。 進行種豬基因檢測。 推動會員種豬場參加中央檢定站種豬檢定。 強化重要豬隻疫病宣導,落實養豬場生物安全措施。 收集各種豬場之血液樣品,篩選優良基因。種公豬繁殖性能場內檢定認證,提昇展示拍賣會種公豬繁殖性能品質。 每場採集30個「經產母豬」初乳樣品送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中興大學檢測監控豬隻假性狂犬病(PR),並由學者專家輔導會員種豬場之PR清除及豬場生物安全 | 通過上年度(2011年)工作報告及各項財務報表 通過2012年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預算表及工作人員待遇表。 各項財務報表經理事會編定送監事會審核通過。 1月至6月辦理5次種豬比賽展示會計有297頭種豬參賽,推廣252頭。 1月至5月種豬基因檢測頭數1093頭。 會員豬場參加種豬檢定站種豬檢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補助計畫,計畫執行中 計畫執行中 | 本會 本會 本會 中央畜產會 動科所 本會 本會 農委會畜試所 中央畜產會 屏科大畜產系 本會 農委會 中央畜產會 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 中興大學 嘉義大學 屏東科技大學 農委會畜試所 | 以上經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152337號函准予備查。 |
附件三
案由三、種豬九月齡體型、腳蹄及產精性狀評選成績,納入種豬登錄體系,增進其能力以改良我國之豬隻品質,提請 討論。
說明:
一、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每年11次的展示比賽會,從2009年起,已連續三年,杜洛克、藍瑞斯及約克夏等三品種合計有620頭以上的年拍賣成交頭數成果。這些豬被視同為會員場在養種豬的後裔檢定,可作為在養種豬之繁殖能力登錄及(或)產肉能力登錄的要件。
二、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種豬登錄執行要點(2012年版)「第一條: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育純種豬,並增進其能力以改良我國之豬隻品質,特訂定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種豬登錄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增進種豬性能為選育總目標。因此,要積極地應用展示比賽會種豬各項性能檢測資料,來改進種豬的生長速率快、飼料效率好、產肉量高、肉質優、體型高大、腳蹄強健、產仔多及產精強等經濟價值高的特性。
三、審視現行的種豬登錄執行要點,尚未納入種豬的九月齡體型、腳蹄及產精性狀評選成績,作為種豬性能改進的經濟目標,故值得會員場建立共識,來研擬如何納入體型、腳蹄及產精性狀於種豬登錄條款內,是有其產業面需求的必要性。
第三章 種豬繁殖能力登記【註解其境況或待強化事項】
第十六條: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穫登錄為繁殖能力登錄。
一、種母豬:依本會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實施細則(附錄十)規定,經檢定合格者。
二、種公豬:經交配三頭不同之種母豬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當阿公才有機會取得繁殖能力登錄,尚未直接選拔受精率】
第十七條:經本會檢定合格後,發給繁殖能力登錄證書(格式C-2)。
第四章 種豬產肉能力登錄
第十八條: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產肉能力登錄。
一、個體檢定豬:經中央畜產會、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之種豬性能檢定站或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合格者。【已重視飼料效率與肉質】
二、種母豬後裔檢定: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公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無法有同父同母的純品系選育】
三、種公豬後裔檢定: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母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如何兼顧體型及腳蹄結構】
第十九條:經本會審查合格後,發給產肉能力登錄證書(格式C-4)。
擬辦:審視種豬登錄執行要點,一頭種公豬要取得繁殖能力登錄須經四年以上且要有五頭(不同的三胎)女兒豬產仔能力檢定合格,故種公豬繁殖能力尚未直接選拔。種豬檢定站僅能對一年特定的19週(竹南站11週與新化站8週)出生仔豬進行產肉能力檢定,一年其餘的33週出生仔豬,就只能參加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九月齡種豬體型比賽會,故種豬體型、腳蹄及產精性狀尚未直接選拔。因此,建議於種豬登錄執行要點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增加其分項款目,納入種豬的九月齡體型、腳蹄及產精性狀評選成績,作為種豬性能改進的經濟目標。
第十六條:種豬繁殖能力登錄(僅列出欲增加分項款目)
三、種公豬後裔檢定:
(一)經與五頭以上不同種母豬所生後裔豬,不同種母豬所生各有一頭(不分性別),得有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展示比賽會之體型名次者。
(二)後裔豬一頭(不分性別),得有本(中央畜產會)會或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展示比賽會之腳蹄評鑑第一名者。
四、種公豬產精能力檢定:
(一)後裔豬一頭,得有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展示比賽會之精子體能八項皆優精力獎者。
(二)經與五頭以上不同種母豬所生後裔豬,不同種母豬所生各有一頭10月齡以上,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之種豬產精能力檢定實施細則(另訂之)規定,經精子體能檢定合格者。
第十八條:種豬產肉能力登錄(僅列出欲增加分項款目)
三、種公豬後裔檢定:
(二)經與五頭以上不同種母豬所生後裔豬,不同種母豬所生各有一頭(不分性別),得有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展示比賽會之體重背脂指數100以上者。
(三)後裔豬一頭(不分性別),得有本(中央畜產會)會或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展示比賽會之指數與體型同為第一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