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人工授精站評鑑要點
(中央畜產會93年8月2日中畜畜字第93200447號函)
一、 |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九十三年度「養豬產業結構調整計畫」辦理各區域精液中心之評鑑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之人工授精站係指經政府輔導成立之各區域精液中心。 |
三、 | 人工授精站向本會報名參加評鑑者,得由本會安排行程邀請委員予以評鑑。 |
四、 | 參與評鑑之人工授精站其評鑑成績計算係以評鑑當年度為基準。 |
五、 | 人工授精站每年評鑑一次,評鑑小組召集人與委員由本會聘任之。 |
六、 | 人工授精站評鑑項目及配分詳如附錄(評鑑評分表)。 |
七、 | 評鑑結果依得分多寡編排名次,若得分七十分以上,且評鑑名次占前三分之一者列為「核心人工授精站」,另評鑑得分六十分以上且評鑑名次占前三分之二者列為「優良人工授精站」。 |
八、 | 本會應依據參加評鑑人工授精站之評鑑成績,公布有效期間一年之「核心人工授精站」及「優良人工授精站」之人工授精站名稱。 |
九、 | 本會辦理評鑑結果,作為輔導之依據,並不定期查核參加評鑑之人工授精站。 |
十、 | 經評鑑列為「核心人工授精站」及「優良人工授精站」者,由本會酌予獎勵。 |
十一、 |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