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畜產會種豬性能檢定規章 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訂日期:97.01.24
表1:
修正條文 |
壹、參檢豬場資格 二、送檢品種暫定藍瑞斯、約克夏、杜洛克、盤克夏、畜試黑豬一號、梅山豬,送檢豬場之單一品種在養登錄母豬群需30頭以上。 |
原條文 |
壹、參檢豬場資格 二、送檢豬場之單一品種在養登錄母豬群杜洛克需30頭以上、約克夏需30頭以上、藍瑞斯需50頭以上。 |
說明 |
本條文修訂為增列盤克夏、畜試黑豬一號、梅山豬等送檢品種,並規範送檢豬場之單一品種在養登錄母豬群頭數。 |
表2:
修正條文 |
參、受檢規定 五、藍瑞斯、約克夏、盤克夏、畜試黑豬一號、梅山豬種豬緊迫基因型均需為AA,杜洛克得為AB或AA,不符者予以淘汰,並計繳檢定費。 |
原條文 |
參、受檢規定 五、藍瑞斯、約克夏種豬緊迫基因型均需為AA,杜洛克得為AB或AA,不符者予以淘汰,並計繳檢定費。 |
說明 |
條文中新增盤克夏、畜試黑豬一號、梅山豬之緊迫基因型規定。 |
表3:
修正條文 |
肆、檢定程序及評估 二、檢疫觀察後,藍瑞斯、約克夏與杜洛克種豬自豬隻個別體重達40±2公斤(女豬30±2公斤)開始檢定至150日齡完檢,若未達110公斤(女豬100公斤),則繼續檢定至110公斤(女豬100公斤)結束生長性能檢定。盤克夏、畜試黑豬一號、梅山豬自80日齡開始檢定,至180日齡完檢者,即可參與推廣。 |
原條文 |
肆、檢定程序及評估 二、檢疫觀察後,自豬隻個別體重達40±2公斤(女豬30±2公斤)開始檢定至150日齡完檢,若未達110公斤(女豬100公斤),則繼續檢定至110公斤(女豬100公斤)結束生長性能檢定。 |
說明 |
條文中新增盤克夏、畜試黑豬一號、梅山豬之檢定程序。 |